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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44证券简称:美国年健康公告编号:-098

关于向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回答咨询函的公告

本企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复印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解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国年大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美国年健康”、“企业”或“本企业”)于年7月27日就子企业发表了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涉嫌未依法接到经营者集中立项调查通知”(以下简称“立项调查通知”)

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企业管理部当天向企业分发了“向美国年大健康产业控股株式会社发出的询问信(中小板年报询问信【】第344号)”(以下简称“询问信”),企业现在“询问信”已经

问题1 :你的企业在收购慈铭体检的所有权时,没有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第一原因。

我企业的回答:

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出的立案调查通知中,分别对美国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企业(“美国年大健康”)、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企业(“天亿资管”)、上海维途投资中心(“维途投资”)进行立案调查。 其中,关于美国年大健康的直接调查事项如下:年11月,美国年大健康和慈铭健康诊断管理集团有限企业(“慈铭健康诊断”)股东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约定收购慈铭健康诊断100%的股票。 年3月,美国年大健康收购慈铭健康诊断27.78%的股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关于上述交易,本公司认为美国年大健康和慈铭健康诊断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收购慈铭健康诊断27.78%股份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1。 由于这没有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具体如下:

美年大健康与慈铭体检股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只对慈铭体检27.78%股份的转让做出承诺,剩下的72.22%股份转让不具有明确性。

年11月20日,美国年大健康和慈铭健康诊断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慈铭健康诊断管理集团株式会社的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 《股票转让协议》约定慈铭健康诊断股东向美年大健康或美年大健康指定的第三方转让慈铭健康诊断总股的27.78%股(“目标股1”),仅对慈铭健康诊断剩下的72.22%股(“目标股2”)的转让进行预约安排,目标股 协议复印件中包含转让的股权比例、等价支付方法、支付进度等交易实质条款,根据该约定,目标股份2的转让不明确。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如上所述,慈铭体检股东有权根据其自由意志独立协商转让美年大健康和目标股份2,协商不一致时,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股份2。 特别是在《股票转让协议书》中,对慈铭体检股东拒绝转让其目标股份2,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使得该目标股份2的转让没有明确性。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二、美年大健康收购目标股份一( 27.78%股份)对慈铭健康诊断没有控制权,或者对慈铭健康诊断有决定性影响,不构成《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因为这与经营者集中申报无关。

根据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2,美国年大健康收购慈铭健康诊断27.78%的股票没有得到慈铭健康诊断的控制,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1《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的集中是指以下情况: (1)经营者的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所有权或资产的方法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等方法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策性影响”。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3条:“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评价经营者能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决策性影响(控制权和决策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很多法律和事实因素。 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的评价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虽然不能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得到控制权,但由于其他所有权分散等理由,实际上被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的取得。 评价运营商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其他运营商的控制权一般包括(1)交易的目的和将来的计划,但不限于此。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票结构及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投票的一些事项及其投票机制,及其历史出席率和投票情况(四)其他经营者的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投票机制(五)其他经营者的高级 由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委托行使投票权的人、一致行动者等(7)该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的商业关系、合作协定等。 控制权取得可以由运营商直接取得,也可以由该被控制的运营商间接取得";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1、美年大健康取得的股票比例仅为27.78%,没有实现股权控制

美年大健康取得的股份比例为27.78%,不是慈铭体检的第一个股东,根据《慈铭体检管理集团株式会社章程》,慈铭体检的各股份拥有表决权,各股份有优先股、否决权、多数表决权或慈铭体检 因此,美年大健康没有实现慈铭体检的所有权控制。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美年大健康也没有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对慈铭体检的实际控制权

(1)这次股票周转前后慈铭健康诊断的股票结构没有大的变化。 股改以前,慈铭体检第一大股东鹰潭健之康业投资咨询有限企业(原名北京健之康业投资咨询有限企业,“鹰潭健之康业”)和第二大股东北京鼎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作) (“北京鼎晖”)的持股率分别为36.6。 股改以后,美国年大健康成为慈铭体检的第二大股东,鹰潭健之康业、美年大健康和北京鼎晖在慈铭体检的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9.00%、27.78%和17.83%,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5%以下。 交易、慈铭体检前的三大股东中,除美年大健康外,其他两名股东依然是鹰潭健之康业和北京鼎晖,但由于美年大健康的加入,在前三大股东之间力量更平衡地分散,美年大健康没有得到慈铭体检的控制权。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美年大健康这次股改不影响或不改变慈铭体检的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投票机制。 慈铭体检理事会的组成在股票周转前后没有任何变化,都是胡波、汉红、王霖、李宏伟和汉圣群。 慈铭体检监事会的构成在收购后发生了变化,但与美年大健康收购慈铭体检股无关,变更后的监事也不是美年大健康提名。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3)美年大健康这次股改没有影响慈铭健康诊断高级管理者的任免。 交易后,美年大健康没有任命董事会董事,慈铭体检高级管理者的招聘由董事会决定,美年大健康的这次股权转换不影响慈铭体检高级管理者的任免。

(4)与美国年大健康外慈铭体检的其他股东之间有一定的相关关系。 这种关系为其他股东之间采取一致的行动管理企业奠定了基础,根据现有股票拥有的表决权制约了美国年的健康。

1 )鹰潭健之康业实际上由慈铭体检创始人韩红、胡波夫妇控制,股东北京东胜康业投资咨询有限企业(“东胜康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韩红的兄弟。 鹰潭健之康业、东胜康业和股东韩红之间有一致行动的基础,持有的慈铭体检股累计32.74%;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 )北京鼎晖与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作)、天津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作)、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作)之间有相关关系,均为鼎晖管理的基金,这四位股东持有的慈铭体检股票累计达到22.18%

因此,慈铭体检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鹰潭健之康业和北京鼎晖根据与美年大健康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关系,增强了各自在企业管理中的力量,对美年大健康形成了强有力的制约。

(5)美国年大健康的股票收购计划不制约其余股东的自主决定。 美国年大健康计划收购其余慈铭体检股东的股票,但该计划的实施高度不明确。 且在年12月19日前无法完成目标股份2中货币方法的转让的情况下,慈铭健康诊断或其指定的第三者有权赎回美年大健康持有的慈铭健康诊断目标股份1。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如上所述,本公司认为美国年大健康和慈铭健康诊断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收购慈铭健康诊断27.78%股份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这是因为没有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

问题2 :上述几个事项对你企业慈铭体检72.22%股权收购的影响,请向财务顾问检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提示相关风险。

我企业的回答:

我们企业于年3月1日发表《美国年大健康产业控股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募集补助资金和相关交易预案》,向天亿资管和除美国年大健康以外的其馀股东收购慈铭健康诊断合计72.22%的股票3,这种转让是中国商务部经营者的集中 关于收购慈铭体检72.22%的所有权,我们企业已经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受理,我们企业依法积极推进申报进展。 我们企业收购慈铭体检72.22%的所有权的交易本身不是商务部反垄断局这次发行的《起草调查通知》的调查范围,现在正在依法申报中。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3年6月1日,本公司由“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募集了辅助资金和相关交易报告(草案)”。 兆资管将其持有的慈铭体检36.11%的股票转让给了维途投资,因此本公司收购慈铭体检72.22%的股票的交易对方增加了维途投资。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关于商务部反垄断局可能发生的“起草调查通知”的影响,本公司认为如下。

根据商务部《不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解决暂行办法》的规定,其调查步骤如下。

(一)被调查经营者收到起草通知后,必须在30以内向商务部提交相关资料4

(二)在收到商务部提交资料之日起60天内,被调查的交易是否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初步调查。 依法未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一步调查。 依法未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做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 5

(三)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调查对象经营者在30天内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从商务部收到资料之日起180天内完成进一步调查,判断调查对象的交易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6

(四)商务部最终认定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调查对象经营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命令调查对象经营者采取集中停止实施、期限内股票或资产处置、期限内营业转让等措施 7

4“不依法申报事业者集中调查解决暂定方法”第6条的规定是:“调查对象的事业者在起草通知送达之日起30以内,调查对象交易是否属于事业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基准、是否实施、未申报。 ”。

5《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解决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是:“商务部必须在接受调查对象经营者根据本法第六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天内,调查对象的交易依法集中经营者完成初步调查。 依法未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进一步调查,书面通知调查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必须暂停实施集中。 依法未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进行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调查对象经营者。 "。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6《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解决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调查对象经营者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商务部必须在收到符合调查对象经营者提出的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天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必须按照《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方法》等相关规定,判断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效果。 "。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7《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解决暂行办法》第13条:“通过调查认定被调查经营者未经依法申报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对被调查经营者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对被调查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集中实施。 (二)按时处置股票或者资产(三)按时转让营业(四)其他必要措施。 商务部根据前项解决时,必须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根据本法第8条第3项判断竞争效果的结果等因素”。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美国年大健康、天亿资管、维途投资于年7月26日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起草调查通知》,现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不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解决暂行办法”的规定手续,商务部在收到美国健康、万亿资管、维度投资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依法未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做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根据前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解决暂行办法”的相关手续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期限长,不能立即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文件资料的,或者商务部反垄断局在初步调查后决定进行进一步调查 如果相关集中最终被商务部反垄断局认定为未经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集中参与的相关公司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我们企业这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手包括天亿资管、维途投资,交易目标是慈铭体检的72.22%的所有权,这次交易由商务部反垄断局决定上述事项,中国证监会批准这次交易,商务部反垄断局决定不禁止这次交易 因此,上述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起草调查通知》的一些事项可能会影响这次交易的时间流程和实施。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根据上述几个事项的进展情况,立即进行新闻披露和风险提示。

q3 :上述几个事项对你的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充分提示了风险。

我企业的回答:

这些事项不影响我们企业的经营状况。 这个事项的一部分是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的调查,本公司敦促相关公司积极合作调查。 而且上市企业对慈铭体检股的收购进行了正常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受理,我们企业依法积极推进申报进展。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在这里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标题:【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企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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