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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像物权法那样充满曲折和重复的法律,与物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和中国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变迁密切相关。 是物权法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的基本法,是关于国本、下系民生、围绕物权立法的各种争论,其本质是不同权利划分间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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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次会议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发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信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酝酿到成立,被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立法非常多,杂七杂八”的物权法历经13年打破了六审、七审的记录,经历了罕见的波折,在困难中做出了选择。 虽然也有反对的声音,但物权法已经“呼叫”了,无法阻止的看法正在扩大。
困难的刍议
1998年1月,主持立法事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委员长王汉斌让6位专家、2位退休法工委员会干部和1位法官组成了民法典起草小组,他们的任务是民法典的起草和物权法。
这是王汉斌卸任前做的最后一件大事。 这时,等待合同法草案通过,物权法的起草时机到了。
物权法于1994年被列入了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 但是,迫于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作为市场交易保障的合同法优先开始了。 合同法首先调整财产流动关系,物权法侧重于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和“债权”是民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作为整个民法典的基础,物权法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民法典起草小组提出了“三步走”战术:从1999年3月颁布合同法的1998年到4、5年(约2003年)制定物权法的2010年,《中国民法典》完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受托起草物权法。 他领导的课题组其实是1993年成立的,这一年春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写进了宪法。
梁慧星的建议书于1999年10月完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组织第一次专家讨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王利明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还成立了一个课题组,于2000年底提交了第二批专家的建议书。
“两稿的文案其实没有差别。 ”梁慧星说。 最大的不同点是,梁稿将所有权分为动产全权和不动产全权两类,基本精神是“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即“一元论”。 王稿按“国家、集体、个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说,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是技术划分,“脱离意识形态”、“比较超脱”、“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物权法本身作为法律规则独立发挥作用,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分明” “三分法”源于现在的所有三种制形态,源于“重视意识形态和现行政策,比较接近中国的法律优势”。
梁慧星课题组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孙宪忠研究员在讨论梁稿时,也有人质疑“不强调国家的好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吗?” 王利明课题组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新教授在学术上也赞成梁慧星的构想,但认为“三分法”“比较符合现实”。
《三分法》维持了中国现行法律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得到了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的支持。 尹田说,“三分法”的道理是整个国家的权利是不可避免的,“一个人的名词放在那里很奇怪”。 而且,“如果国家整体的权利一点也没有规定的话,通过就成了问题”。 民法典起草小组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法工委完全不能通过梁慧星的“一元论”。
2001年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民法室根据梁、王两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具体案例以梁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收王的“三分法”。
还强调“征求意见稿”以及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基本上是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王利明对本报说,个别规定并不排斥其他一切权利的保护。 但是,在梁看来,在平等保护方面只不过是“迈出了一大步”。 在《全部权》篇中,没有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三个全部权在第三章中分别规定。 梁慧星说:“就像改革开放前考大学填补了家庭出身。” 区别意味着不平等,他说:“首先形式必须平等。”
梁、王的争论尚未在学术界展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提出开始第三步战术,应该尽快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 民法学者转向制定民法典的物权法已经有了“征求意见稿”,没有其他委托。 梁、王的分歧还表示双方各自起草了大部分民法典草案。
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篇,首次被要求审议。 许多常务委员会委员认为民法典还不成熟,认为“最好在分编中通过”,暂时保留,加紧制定物权法。
2003年,人民代表大会的转型期。 全国政协委员梁慧星提议废除这部《联合国式》民法典的草案,但他的提案未被采用,与立法事业机构产生了意见分歧。 这本《中国民法典》的第一推动者宣布不直接参加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学术讨论会议。
2004年3月,在宪法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决定物权法是否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大局已定”。
一万多公民将
改选后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物权法纳入“十五”立法计划,计划在2005年的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上通过。 但是,到2004年10月为止物权法草案首次接受了单独审议,即第二次审议。
2005年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因此也有学者认为物权法被保留了。
孙宪忠出席了二审的讨论。 物权法延期的主要原因是学术准备不足,除了常务委员会委员们不擅长以外,很多民法学者只是对物权法有了解,认为“基础常识没有达成共识”。 因此,“出了那么多版本的建议稿”。
例如,孙宪忠主张归还拾得物要支付一定的报酬,保管等也要花费费用,因此,不少学者提出“如何教育孩子”。 另一位有名的老教授问他。 “把包放在脚下,现在你要我报酬吗? ”。 孙先生说:“我在说遗失物,你自己找不到包吗? ”。 从
民法典中分离出来的物权法,在二审前是一次编纂的。 2004年8月,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邀请了10多位专家,在8天内制定了逐条修正案。 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回忆说:“审查夹在两端,关于国家整体权利的保护,有人认为规定太多,也有人认为太少。”
此时,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炮击科龙电器理事长顾雏军,质疑采取多种手段“抢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流失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 第三次改革争论开幕。
二审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和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国家”、“集体”的规定远远多于“个体”,但三项权利都归纳在第一章,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也有越来越多的细则。
三审转眼就到了2005年6月。 最明显的一些变化是确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 ”。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表了物权法草案,征求全体人民的意见。
2005年10月,物权法“四审”如期召开。 一万多名市民如何影响立法备受关注。 公民室的财产权受到关注,“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引起了城市业主集团的关注。 建设用地70年届满可以自动更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建议更大胆。
此时,物权法进入了公民的立法阶段。 民法学家乐观地估计,2005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次审议后,物权法预计将在2006年的10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次会议上提交表决。 他们在一万多件市民的意见中没有注意到特别的信件影响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拯救立法进程
2005年8月,北京大学法理教授贡献田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违反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物权法》草案”的信没有得到高层回应,功物权在网上发表,社会各界的
贡献田指责物权法是违宪的:草案没有提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几乎试图代替“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
物权法指责加快私有化进程,促进两极分化。 本来争论少的“平等保护”也成为话题,提出了“穷人打狗棒不能和有钱的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有名论断。
2005年9月26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召开座谈会,提出了制定物权法草案应掌握的三点。 简单来说,一个是多次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中国的实际立足三是重点处理现实生活中强烈要求规范化的问题,不需要追求完整性。
2005年12月7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国物权法问题研讨会”。 杨新回忆说,“每个人都很紧张”,会议后,学者联名向中央提出,要求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的干涉,恢复物权法的正常立法轨道。 “就像红军打长沙失败一样,去了井冈山。 ”。 一位学者说。
物权法未能在当年12月末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接受审议,也未能实现2006年的表决通过。
民法学界正在寻找各种办法拯救物权法和整个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2006年初,北京学界相继召开了以“物权法和国有资产保护问题”、“物权法和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等为主题的研讨会。
“物权法已经体现了很多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土地的公有,还有更重要的生产资料吗? ”。 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说。
不再出现在物权法各种研讨会现场的梁慧星,与贡献田之间展开了空争论。 给对方的称呼,一个是“最高国家法学研究机构的那个有名民法学者”,另一个是“个别法理教授”。 梁在每份复印件后明确表示“著作权声明:欢迎所有媒体免费转载”。
江平认为,说到违宪,实际上对改革的不满已经超过了立法水平。 2005年,第三次改革争论即使降温也在继续,正好在这个敏感时期物权法被贴上了“姓资姓社”的标签,卷入了改革成败的争论之中。
江平参与了民法通则的起草。 1986年通过的法律中,关于物权的一节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权”。 当时,有人提出了“物权”的概念,但很快就被主流的声音淹没了。 他回忆说:“那是资产阶级的,俄罗斯法律中也没有。” 直到“文革”结束,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民法体系才得以重建。 但是,古老的法律思想依然有很强的影响。
具体实际生活中,江平最关注的三个问题是农民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和城管没收。 这位民法学家有名的论点之一是民法典“在国家公权下建立私权保护壁垒”。
标题:【中国物权立法历程:从未如此曲折而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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