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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表了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原产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这个反倾销措施从2007年8月30日开始实施,于年8月29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复审明确中止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反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复发,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或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有效期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末复审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要求期末复审的确定标识和反倾销措施的结束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复发的充分证据 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或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没有提出再审申请的,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没有积极开始期末再审调查的,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年8月30日停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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