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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和外汇交易从交易日起就面临交易方的风险,特别是交易方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和运营风险。 香港金融管理局将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现金流量结算之前该交易对方可能违反合同的风险。 未结算的证券、商品、外汇交易的市场价值随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明确。 无论是记录在银行账户中还是记录在交易账户中的业务或产品,银行都承担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特征
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包括展示期风险、通常的错误风险和特别的错误风险。
展览期间风险是指在与交易对方的持续交易中,预计将来交易中发生的追加暴露不包含在预计的暴露推算中,其本质是预计的暴露不保守的风险。
如果交易方违约风险与正常市场风险因素相关,则会发生正常错误风险。 利率变动改变派生工具的部分交易价值,影响派生交易发行者的信用。 新兴市场的交易伙伴违约的可能性也随着该国和货币风险的增加而增加。 通常,由于错误的方向性风险的存在,交易时交易对方的实际风险暴露可能比预想的大。
根据交易的特征和结构,如果交易对方的暴露与违约概率产生正相关,就会发生特殊的错误风险。 例如,交易对方以自己的股票或附属机构的股票作为抵押品,或购买某金融机构发行的认股期权。
很明显,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与特定的交易或产品有关。 交易对方承担信用风险的交易特征如下:这样的交易现在暴露了。 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未来的暴露或市场价值随机变动的交易头寸根据市场的变化被很好地评价,以能够使用每天评价的抵押品、担保、网络扣除协议等风险缓和措施进行风险缓和的短期融资为主要目的,
在银行业务中发生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主要业务类型如下。
(一)持有首付的结算交易通常是指银行和交易对方之间约定在债券、证券、商品、外汇、现金或其他金融机构、商品进行交易。
(二)证券融资业务。 通常包括回购、逆向回购和证券贷款。
(三)贷款交易,即通过向银行贷款购买、销售、持有或交易证券。
(4)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是指银行和交易对方在交易所以外进行的各种衍生工具交易,例如外汇、利率、所有权、商品长期、掉期、期权等交易合同及信用衍生工具等交易合同。
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债券保管机构、统一清算机构等集中交易结算系统,消除合同中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
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资本计算
场外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业务是计算最典型的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例子。 根据巴塞尔合同iii的规定,对于场外交易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业务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可以选择标准法或内部模式法计算监管资本。
以计入银行账户的证券融资业务为例,在标准法中分为单纯法和综合法。 前者也被称为风险权重替代法,以担保证券发行人的风险权重代替交易对方的风险权重,但风险权重的下限为20%; 后者使用以下公式。
违反合同暴露=max(0,e(1+he )-c(1-hc-hfx ) )
但是,e表示暴露金额。 he是适用的监管折扣系数。c是表示抵押品价值的hc是适用于抵押品的折扣系数。hfx是货币失配系数。 其中,he、hc、hfx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世界统一的标准或根据世界银领域统一的公式计算。
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证券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的监督管理资本时,要求计算5天内99%可靠度下的保险价值。 在定性因素中,对模型设定监督管理要求。
以计入银行账户的场外衍生交易为例,一种方法是现在的暴露法,违约暴露的计算方法遵循1988年旧协议的模式
当前曝光+附加要因( add-on )×名义金额
我只是对附加要素做了一点修改。 另外,有更多复杂的内部模型法,也被称为期待正值暴露法。
《巴塞尔协定ⅲ》的相关改革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反思和改善措施还包括对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管理的进一步要求,提出了具体的改善措施。 包括以下内容。
在《内部模型法》(《期待正值暴露法》)中修订了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如何计算监管资本。 银行确定需要根据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计算违约风险所占的资本。 计算依据基于当前市场数据开发的、比较有效的期望值在整个模型组合级别得到的资本要求和该模型在压力情况下校准的整个组合级别的资本要求之间的“哪个高”大体上是基于的。 与以往相比,要求对模型施加压力时的校准。 考虑到校准的结果会导致最终监管资本的大小,特别是需要使用至少三年的历史数据来估计模型的参数。 进入模型的数据必须每季度更新,对压力情况下的校准提出技术要求。 银行每季度必须向监管机构显示有信用利差的交易对象时,压力测试的选择时间与信用违约或其他信用利差增加的时间一致。 为了判断压力情况下模型校正的比较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需要在银行建立一些作为比较基准的组合,这些组合与银行风险暴露具有相同的风险因素,互相比较。 在以这些为比较基准的组合中,银行需要在现在的市场价格、极端波动性、关联性等情况下分别计算组合头寸的变化。
2006年新协议监督管理规则没有考虑到交易对方信用状况恶化引起的交易注视市场损失。 《巴塞尔合同iii》提出了信用风险基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除了上述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违约风险资本占有外,场外衍生交易中预计的交易对方信用风险必须增加注视市损失的监管资本,预计的交易方
经监管机构批准,在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中采用“内部模式法”和债券的特殊利率风险中采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式法的银行,通过在所有场外开发衍生交易对方的模式,结合对信用评价调整风险的对冲状况, 在明确信用评价调整的过程中,无论银行使用什么样的会计评价方法,都必须统一采用巴塞尔委员会赋予的公式,针对各交易对方计算应对信用评价调整风险所需的资本。
银行在很多情况下必须明确错误地面临风险的原因,进行压力测试和方案的分解,明确与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相关的风险因素。 银行必须按产品、区域、领域和其他领域监测正常的错误风险。 交易开始后,在交易期间,银行必须建立识别、监视和控制特别错误风险的过程。
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所有非违约暴露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的监督管理资本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将资产价值相关性增加1.25倍的系数调整增加了实际暴露在这一部分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设定条件是总资产在1000亿美元以上的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要明确资产的规模,必须采用母公司和合并表的子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 这里被监督管理的机构是指母公司和根据国际规则实施谨慎监督管理的子公司(保险企业、经纪企业、银行、储蓄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金融机构等)。 不管规模如何,第一业务是金融资产管理、贷款、保理、租赁、信用提高、资产证券化、投资、托管、中央交易对方服务、自营交易、其他监管机构包括明确的金融服务在内的未监管金融机构。
《巴塞尔协议iii》对交易方承担信用风险的交易或产品的以下副本进行了补充:
(在2006年颁布的新协议信用风险标准法下,规定了回购类交易、其他资本市场交易、抵押贷款的最低持有期和评价条件。 这次修订没有改变资本计算时的最低持有期和评价条件,但规定更严格。 n天内重新调整保证金时,计算资本时的保证金期限最低
巴塞尔委员会指定的最低持有期( 5天或10天或20天) +n天-1。
(2)选修了《期待正值暴露法》。
(3)不允许交易对方信用风险采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在抵押条款中规定,在交易对方信用质量恶化的情况下可以领取抵押品,因此要扣除风险暴露( exposure at default )。
(四)对银行管理抵押品部门的操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要求使用“内部模式法”的银行的情况下,担保管理机构每天必须负责保证金的计算的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向顾客提出增加保证金要求的银行和管理交易对方保证金相关争论的保证金的数量和变化情况等。 抵押品管理的机构要求顾客保证金的数量,与银行的其他相关数据源一致,互相对应。 另外,还负责追踪再次采用抵押品的范围、每个交易对方转让的抵押品的权利。 通过生成和维持抵押品管理新闻并定期向银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内部审计过程,银行必须定期独立审议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
(五)交易对方重新采用抵押品的,就此要求银行进行控制。 采用交易对方信用风险“内部模式法”的银行必须考虑在其现金管理政策中,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提供或交换保证金或金融类抵押品交易带来的潜在保证金或金融类抵押品变化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6)将现金以外的场外衍生交易抵押品转换为现金等价物时,要求银行使用巴塞尔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折扣值。
(七)关于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要求银行开发非现金抵押品。
(8)要求银行对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方进行严格的抵押管理,作为抵押品交换的证券流动性和变动性风险、对特殊种类抵押品的集中性风险、现金和非现金抵押品的再利用情况(再利用从交易对方收到的抵押品,
(九)以证券化产品为抵押品的交易,修改监督管理折扣标准,再证券化无论信用评级结果如何,都确定了不合格的金融类抵押品。
( 10 )巴塞尔委员会还特别增加了以下规定:对非常依赖杠杆的债务人和以交易性资产为中心的债务人,其违约概率必须反映其资产在极端情况下的波动性的表现。
对我国银领域交易对手风险资本计算的借鉴
交易对方风险是国际同行日常管理的重要风险之一。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交易伙伴的风险已经在国际银行领域纳入了监管资本核算体系。 以汇丰集团为例,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该集团场外衍生交易、回购交易、信用衍生合同三种交易的名义曝光总额、违约曝光总额、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分别为153342.9亿港元、1690.29亿 与国际同行相比,中国的银领域现在参与了场外衍生交易和信用衍生合同交易,《巴塞尔合同iii》在这个行业内改革的复印件需要根据中国银领域的现实情况参考。 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与国际同行有差异,但是银领域在交易对方风险的性质上与国际同行没有明显的差异。 因为这个提案以回购交易或“有首付的结算交易”方面的监管要求的提高为突破口,在相关业务的监管资本计算中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触。
赎回交易
我国银领域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定建议回购交易类型和银行将其计入账户的类别(交易账户或银行账户)作为计算监管资本的依据。 将回购事务处理类型分类如下
向交易对方出售证券(包括证券、债券等,以下统称为债务证券),向在将来的时间约定以约定的价格购买的交易对方信用,向取得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或其他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的交易对方购买证券,将来
列入银行账户的上述四种形式的回购交易根据以下规则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的回购,无论是银行贷券还是销售券,作为银行表内暴露,根据与债务证券自身的外部评价对应的风险权重或监督管理机构认为保守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第三种形式的回购,银行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取得债务证券。 可以看作是对交易对方的融资,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解决,视为以对交易对方的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的融资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种形式的回购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向交易对方借券,会提供现金作为抵押品。 在业务性质上,以债务证券为抵押品,对交易对方的融资也视为以债务证券为抵押品的融资,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向交易方借券,则提供其他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 作为抵押品的债务证券视为银行的表内暴露,根据债务证券自身外部评价所对应的风险权重或监督管理机构认为保守的风险权重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为了更准确地计算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监管机构建议尽快给出中国金融市场各种金融类抵押品的折扣率,关于金融类抵押品的折扣率设定中国市场实际情况和《巴塞尔协定iii》监管规则的
回购进入交易账户的情况下,对第一方式、第二方式或第四方式的借记卡,向交易对方提供现金的情况下,作为利率暴露,计算通常的市场风险和特别风险所占的监管资本。 关于第三形式或第四形式的贷款券,交易对方提供其他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时,与存入银行账户时一样,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银行有首付的结算交易
银行在头寸结算交易中发生的信用风险完全接近《巴塞尔合同iii》的监督管理规定,建议按照结算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相应的监督管理资本,即“银币2完”或“非银币2完”。 在结算日期前,两种结算方法的交易都将风险加权资产作为现金项目计算。 不同的是,关于“银币2完”的方法,如果在5个交易日内完成结算,就没有信用风险。 如果在五个交易日以后结算仍未完成,则根据国际规则中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关于“非银品两清”,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结算未完成,根据交易对方外部评价所对应的风险权重或监督管理机构设定的风险权重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虽然在性质上不需要实物支付,但在银行计算监管资本时,这种交易超过了已经约定的实物支付时间的4个工作日以上(不包括第4个工作日),资本中轧制的差额结算的总数和尚未收到而产生的重置价格。
(作者单位:银香港风险管理部)
标题:【巴塞尔协议III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改革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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