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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日正式公布。 与此相比,条例增加了跟踪审计财政资金运用的范围,根据审查法决定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审计范围。

《条例》经国务院第一百次常务会议修改后通过,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确定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审计机关的监督。

《条例》重申了跟踪审计财政资金运用的榜样。 《审查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的以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可以解释为采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业建设基金、政府通过债务筹集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所有情况。 没有采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的实际控制权的。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施行 跟踪审计财政资金】

审计局相关人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举行的政府实务报告中提出了“财政资金用于哪里,审计在哪里跟进”。 因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取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机构和项目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利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施行 跟踪审计财政资金】

与此前的《实施条例》相比,新的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范围。 其中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及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的其他专业基金的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自国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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