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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业务的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必须依法监督管理旅行社。

第四条

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自主、平等、公平、诚信的大体,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领域组织必须依照章程为旅行社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的作用,吸引旅行社的合法、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行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行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置区市级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说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给予许可,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旅行社获得经营许可两年以上,侵犯旅行者合法权益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海外旅行业务。

第九条

申请海外旅行业务的,必须向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给予许可,给申请人交换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必须持有交换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公司时,必须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公司的设立不受地区限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分公司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吸引旅行者、提供旅行咨询的服务基地(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基地),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服务基地必须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部分事项或终止经营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从登记处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来许可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第十三条

旅行社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业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向发出许可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保证额超过相应质量保证金额的

经营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行业务的旅行社经营必须寄存质量保证金20万元的海外旅行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增资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是旅行社的。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次设立经营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行业务的分公司,在其质量保证金账户中设立经营必须追加5万元的海外旅行业务的分公司,在其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必须追加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行合同约定,侵犯旅行者的合法权益,经旅行行政管理部门验证属实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向旅行者预付旅行费用损失。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件认定旅行社损害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赔偿或者无力,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中转移赔偿金。

第十七条

旅行社缴纳或补充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因侵犯旅行者合法权益而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寄托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以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减少质量保证金。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行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行者损失或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侵犯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从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补充质量保证金通知之日起五项就业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行业务的,用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采用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

前项称为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投资者向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说明文件。 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同意设立的,不同意设立发行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查意见书的,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有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查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出具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拿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的海外旅行业务以及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行业务。 但是,国务院的决定或者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为旅行者提供的旅行服务消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假推进。

第二十五条

经营海外旅行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到海外旅行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旅行。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行者安排或介绍的旅行活动不得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行价格的报价吸引旅行者。 未经旅行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行合同约定以外提供其他收费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旅行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旅行者签订旅行合同,写明以下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二)旅行社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合同地点和日期

(四)旅行行程的出发地、经由地和目的地

(五)旅行中的交通、住宿、饮食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旅游项目的具体复印件和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行者应支付的旅行费用及缴纳方法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购物地点名称;

(十)旅游者需要另外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和价格

(十一)合同解除或者变更的条件和提前通知期限:

(十二)违约纠纷处理机制及应负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必须与旅行者签订旅行,对旅行合同的具体复印件作出真实、正确、完整的证明。

旅行社和旅行者签订的旅行合同约定不确定或者对样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解释。 样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必须对旅行者作有利解释的样式条款和非样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使用非样式条款。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海外旅行时,必须为旅行队安排领导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任命接待旅行者的导游人员或者组织旅行者海外旅行的领导人员必须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

录用旅行社导游人员、领导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被任命的导游人员和领导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行合同约定义务;

(二)必须用不可抗力改变旅行合同的安排日程

(三)欺骗、恐吓旅游者,参加另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让导游和领导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价格的旅行队,不得让导游和领导负担接待观光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行合同约定,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委托旅行业务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旅行社,并征得旅行者的同意。 另外,关于接待受委托的旅行社和旅行者,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行者的各项服务的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把旅行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时,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必须支付接待和服务价格以上的费用的旅行社必须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过少的旅行团队。

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以赔偿提出委托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索赔。

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损害旅行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的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必须对可能威胁旅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行者发出真实证明和确定的警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发生威胁旅行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旅行社及其任命的导游人员、领导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向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国外发生的,也要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察报告。

第四十条

旅行者滞留国外不回去的,旅行社任命的领导必须立即向旅行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消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行旅行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必须立即向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消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解决。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公告复印件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变更、失效、注销情况、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诚实记录、旅行者投诉新闻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行者合法权益的,旅行者可以向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外汇管理部门投诉,被投诉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解决,将调查解决的有关情况通知旅行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子公司必须接受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合同、服务质量、旅行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经营和财务新闻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的员工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礼物,不得参加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和观光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戚、其他个人、组织牟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一)未经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行业务、入境旅行业务、出境旅行业务;

(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超过设立分公司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商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出租或者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提出存款、增订、补充质量保证金或相应银行保证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绝修改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不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拒绝修改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部分事项,或终止经营,在规定期间内未向原许可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领取或者返还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向分公司所在地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经营和财务新闻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的海外旅行业务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行业务或经营海外旅行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在国务院旅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海外旅行目的地以外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行者安排或介绍的旅行活动包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复印件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提供给旅行者的旅行服务新闻中含有虚假复印件或者进行虚假推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行价格的报价招揽旅行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经旅行者同意除旅行合同约定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没有与旅游者签订旅行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行合同中没有明确记载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经旅行者同意,将旅行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行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资格的旅行社

(五)没有就接待受委托的旅行社和旅行者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海外旅行,不为旅行队安排领导全程陪同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修改的情况下,命令停业整理1个月到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任命的导游人员和领导人员没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队证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领导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导游、领导,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一)拒绝履行旅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必须用不可抗力改变旅行合同的安排日程

(三)欺骗、恐吓旅游者,参加另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导人员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费用接待低于接待和服务价格的旅行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导人员承担接待旅行队的相关费用的。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行合同约定,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的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2)旅行社支付给受委托旅行社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价格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过少的旅行队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任命的导游人员、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领导人员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一到三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一)发生威胁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时,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报告

(二)旅行社组织海外旅行的旅行者非法滞留海外,旅行社没有立即报告和提供非法滞留者的消息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行的旅行者在非法逗留国内,旅行社及时报告,不协助提供非法逗留者消息的。

第六十四条

妨碍国家环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处罚完成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第一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撤销之日起五年内成为任何旅行社的第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行者合法权益的,构成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及时解决

(二)没有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不处理及时旅行者的投诉,将调查解决的相关情况通知旅行者

(四)接受旅行社的礼物

(五)旅行社参加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观光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获得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本条例适用。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废除了。

标题:“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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