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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理由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为非课税劳务。 不属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是指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提供、无形资产有偿转让或不动产全权有偿转让行为(以下称为征税行为)。 但是,公司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提供本公司或雇主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业税实施细则”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获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好处。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国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的。

(二)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领取单位或者个体在国内

(三)转让或者出租土地的采用权土地在国内

(四)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国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了征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体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授予不动产或者土地的采购权

(二)单位或者个体自己新建建筑物(以下称自己建设)销售,其发生的自我构筑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一种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是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的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提供应税服务,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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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所称货物是指包括电力、热、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

从事第一项所称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兼营征税服务的公司、公司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纳税人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分别计算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没有个别计算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征税行为和货物或非征税服务时,必须分别计算征税行为的销售额和货物或非征税服务的销售额,其征税行为的销售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征税服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征税行为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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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公司、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体,是指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体。

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发生征税行为、接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无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机关以承包、租赁、受托方法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征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承租人、受托人(以下统称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十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是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是合资铁路企业,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是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管道运营业务的纳税人是基础设施建设的管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格外费用,包括收到的手续费、补助金、基金、收款、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滞纳金、滞纳金、赔偿金、代理金、代理金、罚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格外收款,但符合以下条件收取

(一)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钱

(二)领取时发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刷的财政票据

(三)收到的款项全额支付给财政。

第十四条纳税人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发生退款扣除的,应当缴纳营业税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中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征税行为的,在同一发票上注明货款和折扣额的,折扣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另外收取折扣额时,无论财务上如何解决,都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的,其销售额应包括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不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价款。

第十七条娱乐业的销售额是经营娱乐业征收的所有款项和价格外费用,包括门票收款额、台位费、歌费、烟酒、饮料、茶、花、小吃等收款额和经营娱乐业其他各项收款额。

第18条条例第5条第(4)款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证明书(以下统称合法有效的证明书),是指

(一)支付给国内单位或者个体的金额,且该单位或者个体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体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或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明书

(三)向境外机构或个体支付的款项,以该机构或个体的收据单为合法有效的证明书,税务机关对收据单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说明书。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书。

第二十条纳税人认为条例第七条所述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发生了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征税行为没有销售额的,按以下顺序明确其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发生的同类征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以其他纳税人最近发生的同类征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下式决定:

销售额=营业价格或工程价格×(1+价格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官方的价格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明确。

二十一条纳税人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时,其销售额的人民币转换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格。 纳税人事先明确使用什么样的转换率,明确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一些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个体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向社会提供劳务。

(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承认该学生学历的各类学校。

(3)第1项第(5)项所述农业机械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作、栽培、收获、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的排水灌溉是指在农地进行灌溉和排水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农业 从事渔业病虫害测定和防治工作的农牧保险是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栽培和饲养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农业机械耕、排水灌溉、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工作的关联以及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知识 家禽、家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 包括提供与该劳务有关的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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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第一款第(六)项所述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机构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进行文化活动,是指这些机构属于自己场所举办的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那票收入是指第一笔出售票的收入。 在宗教场所进行文化、宗教活动的票收入是指在寺院、宫观、清真寺、教会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并出售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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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款第(七)项所述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征收点是指纳税人的销售额合计达到征收点。

事业税征收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营业税征收点的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1000-5000元

(二)每次纳税时,每次(日)销售额为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必须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现实情况明确适用于本地区的征收点,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接收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征税行为发生过程或完成后征收的款项。

取得条例第12条所称的请求营业收入的资金证明书的日期,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明确支付日期即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标明支付日期,则为征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取得条例第12条所称的请求营业收入的资金证明书的日期,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明确支付日期即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标明支付日期,则为征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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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采购权,出售不动产,采用预缴办法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缴之日。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法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之日。

纳税人将本细则第五条所称不动产或土地的采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机关或个体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不动产的全部权、土地的采用权转移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向征税服务发生地、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申报纳税月起六个月以上未申报纳税的,由该机关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征税。

第二十七条银行、财务企业、信托投资企业、信用社、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二十八条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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