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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公司工会主席的产生机制,发挥工会主席的作用,切实履行员工的职责,增强工会组织的集中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公司工会就业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和实施公司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工会主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工会主席的产生,必须重申干部的管理、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秩序的大体。
第四条高级工会直接指导公司工会主席的产生。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公司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角度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与作风民主、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和员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公司行政负责人(包括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员工不得作为本公司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候选人的生成
第七条公司工会轮流或新成立工会组织时,必须成立由上级工会、公司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工作人员。
第八条公司工会主席候选人必须以工会分会或工会集团为单位酿造推荐,或者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法推荐,上次工会委员会、高级工会或工会准备小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交候选人名单
公司的主席候选人比应征者多。
第九条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对公司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调整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第十条公司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主席候选人必须得到公司党组织和高级工会的批准。
第十二条高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公司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标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公司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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