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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海外货币》年第20期10月15日出版
重点
国际信用证是重要的国际结算方法在贸易行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且,信用证纠纷之所以持续,是因为当事人对国际规则的理解偏差很大。
国际信用证是重要的国际结算方法在贸易行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且,信用证纠纷之所以持续,是因为当事人对国际规则的理解偏差很大。 因此,笔者从实际处理的业务中选择典型的例子,并对其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当事人在信用证的运营中加深对国际规则的正确理解。
例1
单一货物数量上浮引起的超额金额争议方案
事件概要信用证39a为00/00,允许分批发货,货物规定了多批货物及其数量、单价和金额,规定了合计金额,但没有规定允许的浮动比例。 表示只发货其中一种货物,开证行提示不一致: xx货物金额超过。 因为信用证规定了该货物的数量600liter、单价eur15.95/liter、金额eur9570、实际上是单数量615liter、金额eur9809.25。 开证行在支付时扣除不合格费用,提交单证反驳:本例适用ucp600第30条的b项,货物数量( liter )允许增减5%,总支付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开证行反驳说,由于45a规定了各种货物的金额,各种货物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规定。 单行再次反驳,从这次到单货物的数量在惯例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单价是固定的,所以没有理由不允许这个货物的金额相应上浮,请参考r688和r689。
笔者认为开证行提出的不一致之处是合理的。 理由如下。
第一,这个例子适用了ucp600第30条的b项,该条款强调了在总支付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允许货物数有5%的增减幅度。 在这个例子中收到的金额确实没有超过信用证的金额,所以数量可以按照惯例上浮,但在这个惯例中,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明单一货物的收到金额可以相应上浮。 相反,ucp600第30条的C项强调,在数量全部发货、单价不下降的情况下,收到的金额可以减少5%。 本例的货物数量上浮后,单价固定,因此发票金额相应增加,但如ucp600第18条B项强调的那样,并不是不能接受大于信用证金额的发票,而是相关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承诺。 因此,本例的账单可以实际开具,但票据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个别规定的金额。
第二,r688证明了在规定了总数量和信用证金额的变动范围的情况下,是否允许个别数量和个别金额变动。 上述例子没有规定信用证上数量和金额变动的条款。 因为这个r688不适用。 r689证明的问题是,39a00/00不影响信用证的可收额,支付额根据惯例被增减幅度约束,取决于信用证条款和支付额的具体情况。 在上述例子中,各部分的金额已确定,支付额取决于其具体情况,但即使受惯例约束,也不允许上浮。
例2
根据木质包装说明,货物中使用了非木质包装争议案
事件概要信用证货物描述规定包装是集装箱散装、要求文件之一:符合ispm-15标准的木质包装说明。 收到文件后,提出不一致之处:木质包装说明书中所示的货物使用非木质包装。 另一方面,通行证反驳说,既然要求集装箱散装,就不能要求木质包装,只能非木质包装,信用证条款有矛盾,根据isbp745 v )项,必须确保开设的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互相不矛盾。 因此,提交的木质包装说明书宣布使用非木质包装,是信用证条款本身的矛盾引起的,开票不能因此拒绝。
我认为这次开票证行提出的不一致之处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
第一,ucp600第五条强调:“银行解决的是文件,不是可能与文件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ucp600第十四条a项:开证行根据文件本身明确是否在表面构成发票。 散装和木质包装的说明是否冲突是实务层面的问题,不是银行审查的依据。
第二,本例的信用说明明确要求木制包装的说明,提出的文件名满足要求,但明显违反了ucp600第十四条d项和f项。 因为木质包装说明上显示的复印件(声明使用非木质包装)和文件本身有矛盾,不能满足文件的功能。
例3
拒绝变更设定条件的信用证示例
事件概要信用证46a除了发票、货物收据、装箱单外,如果信用证的制作不被接受,收款人必须在信用证制作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用swift电文通知申请人。 这个swift电文的复印件必须连同文件一起提交给披露银行。 如果信用证的创建和修改被接受,则不需要发送swift电文确认。 47a附加条款规定: ucp600第10条C项和F项不适用。
申请人希望收件人在不接受制作变更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用swift电文确定拒绝声明,并且在发票交付时强制要求重新提供此声明。 如果接受编辑,则不需要声明。 要分解这个例子,必须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信用证必须回复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编制的方法吗?
据r315报道,银行委员会强烈反对“为是否同意编纂设定期限”的方法。 因为改变了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 因此,本例在强制收件人不接受制作变更的情况下,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答,以及排除c项和f项的方法是不优选的。
第二,受益人关于是否接受编制修改的说明是信用证的46a还是47a?
从ucp600第10条C项来看,“收件人提供接受或拒绝创建变更的通知”不是强制要求,而是提倡的方法。 如果将本文件放在46a上,在发生争议时,可能得不到惯例的支持。
第三,排除c项和f项后,新添加的这个46a文件是否充分发挥了替代作用,充分明确地表现了问题?
ta704解释说:“在很多情况下,在发生排除的情况下,信用证必须规定新的规则来代替被排除的词语和条款。” 但是,46a的这张发票没有明确判定是否最终接受制作变更,可能会发生操作上的争论。 例如,( a )如果收件人没有发行swift电文,或者在规定时间没有发行swift电文,则收件人提供拒绝创建变更的说明。 ( b )收件人按要求发送了swift电文,但没有提交swift电文的复印件。
例4
付款期限起算日争议案
事件概要信用证要求提交复印放电提单,其签发日期视为shipment date,支付期b/l date后90天。 提单上显示发行日期/12/28、on board date /12/26,票据上显示b/ldate/12/26。 开证行对此持异议,认为支付期限的起算日应该是提单发行日/12/28,但提交明细根据isbp745 para b2 c项进行了反驳:如果提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例如在提单日期的60天后,则装船。
我们认为要分解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开始。
第一,isbp在支付期限达到b/l date后的计算中有确定的规定,b/l date偏向ON Date侧。 因为这是“优先”的shipment date。 在此示例中,必须根据提单的发行日期计算,因为提单的发行日期是shipment date。 ta767rev也一样,信用证要求复印件空的运单,其日期定义为shipment date,单一显示的actual flight date为17日,空的运单日期为13日,保险单显示的发行日期和AWB。
第二,isbp681第44段:“上述例子中提到的是提单日,但几乎适用于所有运输发票。 ”。 这表明,isbp681关于b/l date后xx天计算的规定是基于运输文件的提交。 这就像ta582rev提到的几个例子一样,即使复印提单显示on board date,icc也认为不能以该on board date为起算日来计算票据交付期。 因为这个计算适合提交原件运输文件。
但是,现在,isbp745将isbp681的第44段的制作变更为“b2段的E项i-iii项的例子比较了提单的日期,但在任何情况下几乎都适用于支付日期的明确化”,isbp将支付日期的计算应用于非输送文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请参考ta582rev的方法,在发行证明书时,根据申请人的意图,支付期间为复印提单发行90天后或复印提单上显示的on board date后90天后,或ShiP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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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海外汇丨信用证典型范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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