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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彰
可以称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巴塞尔协议I”,2004年巴塞尔协议为“巴塞尔协议ii”,年巴塞尔协议为“巴塞尔协议iii”。 2008年突然的金融危机给定稿不久的“巴塞尔协议ii”带来了事实上的冲击,但“巴塞尔协议iii”与其说是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和完善,不如说是对金融危机的救济和应对措施。 现在各国监督管理机构正在稳步推进“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新的监督管理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改进“巴塞尔合同ⅲ”的设想
根据“巴塞尔合同ii”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合同iii”是银行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第一个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中发生的交易对方信用风险计量不慎重,因再资产证券化暴露而暴露 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比较确定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对西方银行领域可能的影响
巴塞尔合同iii的改善措施根据银行的业务和资产负债结构对银行的影响度不同,整体上银领域的收益性受到很大制约。
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巴塞尔协定iii》直接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且提高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项的标准,许多银行面临着资本补充的压力。 根据年末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推算结果,参加测试的大型银行(作为初级资本至少30亿欧元)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1.1%下降到5.7%,总资本计算中平均资本充足率从14%下降到8.4%。 如果银行普通股的初级资本充足率达不到9.5% (即最低4.5%加上保守性缓冲区2.5%,再加上2.5%的反周期缓冲区),就要求按比例保留利润,不能随便分红。
巴塞尔合同iii明确的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水平和留存收益的比例
为了满足监管对新资本充足率的严格要求,预计资本不足的银行会加速利用资本市场筹措初级资本,或减少分红比例以保证留存收益来补充资本。 汇丰银行集团在年度报告中预测,由于“巴塞尔合同iii”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和证券化暴露,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做法发生了变化,因此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加。 渣打银行集团预计实施《巴塞尔协定iii》将使该集团未来核心水平的资本比率下降1%。
对场外衍生交易和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 ( CDO )等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影响
活跃在场外衍生交易中的银行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巴塞尔合同iii调整内部评价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公式的相关系数,将金融机构异地导出交易对方的信用评价调整风险和错误风险( wrong-way risk )反映在监管资本中。 另外,鼓励银行满足对抵押管理的要求,相应地进行压力测试,将场外衍生交易从场外集中到中央清算机构,也促进银行调整场外衍生交易的业务战略。
巴塞尔合同iii对进入银行账户的再资产证券化暴露赋予比资产证券化更高的信用风险权重,外部评级a-以上的再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是证券化暴露的2倍,bb+到bb-水平是2.25倍。 风险权重的增加迫使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开展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欲望。 对于进入交易账户的再资产证券化暴露,监督管理资本计算更加复杂,要求银行考虑压力情况下的var值、增量风险( incremental risk )的资本要求、证券化暴露的资本要求(包括考虑交易组合的关联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定量测算结果,考虑到压力,var值参加测试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2.6%,关于增量风险和证券化暴露的规定监管资本要求平均上升6.9%。
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的两个新监管指标直接影响银行的价格管理、盈利能力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为了弥补优良流动性资产的不足,银行必须增加持有流动性高的资产,延长贷款期限,减少期限的不匹配,发行对流动性有很大影响的贷款,总之银行整体利益会下降。 另外,流动性覆盖率的硬性要求也有可能减少银行在期限30天内筹措资金的意愿,降低银行间市场的流动性。
无论是流动性展望率还是纯稳定性贷款率,计算时对不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权重设计实际上鼓励银行寻求越来越多的零售存款,银行之间的零售存款争夺必然导致银行获得零售存款的价格,最终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影响——例析
对于企业暴露、零售暴露、金融机构暴露、主权暴露,《巴塞尔合同iii》和《巴塞尔合同ii》在信用风险内部评价法下计算监管资本的规则没有变化。 为了判断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影响,以下根据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年度报告中公开的消息,通过模拟估算四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
估计主要参数的前提条件
4家银行内部评价法的第一参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的数据不存在,因此暴露给主权、银行和企业,违约概率采用渣打银行年度报告中公开的数字,实际上是4家银行3种债务人的合同 损失率为内部评价法初级法中标准监督管理值的45%。 零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使用渣打银行披露的相关数字,假设四个银行零售债务人/债务项目的风险与渣打银行相同。 违约由四家银行使用与内部评级法暴露类别相对应的馀额作为替代。
对于4家银行的违约类资产,假定估计的预期损失超过债务项目的违约损失率,全部反映在计入的减值准备中,监管资本要求为零。 对于其他类型的资产,使用统一的风险权重100%。
主要资产和内部评价法中暴露类别的应对
内部评价法对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有特定的分类规则,为了便于估算,大致对应于4个银行年报中资产类别的公开。
为了便于估算,将客户贷款和押金分为企业和零售,将企业贷款分为短期和中长期,分别在期限2.5年和5年内计算监管资本。 个人住房贷款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对以房地产为抵押的零售暴露,信用卡贷款应对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个人支出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应对其他零售暴露。 债券投资中,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债券以外的债券资产保管、解体同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汇总成一个,使用48.42%的风险权重计算监督资本(即其他债券的发行主体和保管、解体对象都是银行, 。 如果现金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为零,无法通过数据区分现金和中央银行存款,则统一使用42.68%的风险权重。
估计的结果
结论
上述报价只是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部分,不包括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将来可能纳入的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综合考虑上述报价的可维护性,实施内部评级法后的4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金 按照“巴塞尔协议iii”普通股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9.5%才不限制红利的标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今后几年内提高留存利润的比例,补充核心资本,核心资本
特别要强调的是,由于推定数据的限制,对4家银行的同类信用风险资产采用了相同的信用风险权重,因此资产规模成为决定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低的第一决定因素。 事实上,客户贷款和押金是四家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重要资产,各银行各类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和零售违约损失率确实不同,使用相同的风险权重模糊了客户/债务项目的信用风险差异,对估计结果有一定的限制
除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各类债务人的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优于渣打银行,否则与这些债务人的实际违约率状况和损失率相比,预测值至少应该是保守的。 否则,内部评级法本身包含的监管风险偏好和现在中国的银领域以贷款为主,企业类贷款中长时间贷款的占有率远远高于国际同行的现状是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实施内部评级法而资本 如果这种状况真的发生的话,世界银领域将试图通过内部评价模型细分风险进行测量,与提高资本填充率的本来目的相背离。
加强中国银行领域资本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巴塞尔协议iii”应对金融危机开出的“处方”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银领域。 现阶段,设定杠杆比率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中国银领域资产规模扩张的制约更有对比性。 作为衡量包括一级资本和表在内的表外总风险暴露比例关系的指标,杠杆比率的计算不考虑风险权重的因素,分母按直接余额相加,更直观,在中国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作为监管指标的效果比资本充足率更有效。 未来杠杆率达不到的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强制缩小资产规模,或要求股东增资。
对于可能实施的差异化资本充足率监督管理,银行需要加强资本录用的管理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相近,资产结构也以贷款、证券或债券投资、中央银行或同业保管为主。 在一级资本总量增长速度远远慢于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增长速度的前提下,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控制是银行控制资本充足率的关键。 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违约风险低,同业保管或拆除的信用风险也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种资产规模的扩张不会给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带来很大压力。 这样,企业贷款(特别是中长期企业类贷款)和零售贷款的风险程度是决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关键。 随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评价法的实施,中国内部评价法银行按年度将各级非零售债务人和各零售风险池债务人的违约概率预测值与每年的实际违约率进行比较,并对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安全边界”( safety margin ) 监督管理机构还通过定期比较获得内部评价法资格的银行同类债务人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暴露数值的大小,了解各银行企业暴露和零售暴露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季度变化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作者单位:中银香港风险管理部)
标题:【从巴塞尔协议Ⅱ到巴Ⅲ:改进及对银领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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