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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建议,在刑法中新设领取礼金罪,对官员单纯接受高额礼金的行为进行规范。
《财经》(博客,微博)记者张玉学
9月27日,在大成刑事论坛“猥亵案件刑事辩护”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表示,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员会正在讨论是否在刑法修正案(9)草案中设立“领取礼金罪”,处理国家公务员之间的感情投资问题,
“为他人谋利”备受争议
[录像]打击受贿刑法以增收礼金罪
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大部分触犯了受贿罪。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从年12月6日至年4月11日发表的65件中,有7成以上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
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领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获利的,是受贿罪。 由此,除非是“受贿”,其他受贿犯罪都有“为他人谋利”的要件。
最高法院还规定,“为他人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有其中之一即可。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惩罚以“取钱不工作”和“礼尚往来”的名义受贿的官员成为了问题。
确实,世界许多国家受贿罪的构成条件不需要“为他人谋利”。 因此,一些专家、律师主张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利”要件。
2007年,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周振晓在《检察日报》上说,现实中一点贿赂行为是“长时间投资”、“感情投资”,本来是为了“寻找后盾”,短期内不需要谋利,而是“为他人谋利”
专家们认为,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受贿罪的规定不包括“为他人谋利”的要件,如果有这个要件,将对我国腐败的预防和打击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主张保存这一要件的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强调了受贿罪的权利金交易的特征,有助于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和“违反纪律的礼金领取等行为”的界限。
根据年9月24日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网站上发表的《领取礼金行为的正确认定和立法的完整性》的复印件,现在,对于解决领取礼金的违反纪律行为,首先给予党政府纪律处分是很重要的。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领取礼金情节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节重的,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复印件规定,现行《刑法》对受贿罪设定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要件,有必要区分领取礼金和受贿。 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的人情社会、礼尚往来以前的传统,将人情往来、接待礼物与受贿犯罪区别开来,有助于缩小打击面。 因此,受贿罪的利益要件不应该取消。
刑法增加领取礼金的罪名
根据年《中国纪检监察报》的复印件,颁布了禁止世界至少92个国家违反领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点州立法禁止向公务员赠送任何礼物,一杯咖啡也不允许。
199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领取礼金和有价证券的通知,但缺乏执行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曾经表示,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情风俗,如红白喜事中的小额礼金和其他等额礼还在往来,作为犯罪搜查所是不合适的。 但是,领取礼金罪的起刑点必须比受贿罪高,领取少礼金的行为应该严格根据党纪政纪来解决。
刘仁文建议刑法新设领取礼金罪,对官员单纯领取高额礼金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今天的年大成刑事论坛“贿赂事件的刑事辩护”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提到了刑法修正案(9)的草案,设置了“领取礼金罪”,“还在讨论中”。
“此罪过去主张设立,量刑轻,第一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只要领取他人财产就构成犯罪。 ”。 陈兴良说,关于具体构成比较重的受贿罪还是构成比较轻的非法礼金受罪,“有必要根据事件决定,这也处理了感情投资的问题”。
受贿罪的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首次将受贿罪与贪污罪分离,以单独成罪的形式立法,“为他人谋利”没有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
1985年两高司法解释首次以“为他人谋利”为犯罪构成要件。
1997年刑法修订,新刑法(即现行刑法)规定,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非法领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获利的,为受贿罪。
1999年最高检查颁布了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标准,规定了为他人获得的利益是否正当,能否实现为他人获得的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2007年二高发表司法解释,严惩10种新型受贿,以交易形式受贿,接受干股受贿,以建立企业等合作投资的名义受贿,以资产管理的名义受贿,以特定利益相关者的名义报告
2009年刑法修正案(7)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人员的便利、影响进行了大幅度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
标题:“刑法修正案拟设收受礼金罪 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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