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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激增了10倍,在总规模为14兆的银行委托贷款周末迎来了重磅消息——银监会于年1月6日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指出了委托贷款中风险的危险性,特别是与非标准资产和通道业务相关的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年9月底,委托贷款库存规模为13.88万亿元,占171.23万亿社会融资规模的8.11%。 除百万人民币贷款外,委托贷款规模仅次于18.21万亿元的公司债券是社会融资渠道中第三大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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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年,委托贷款增加明显。 年委托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例为12.3%,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规模储备比上年增加19.8%。 除了其合理增长外,其中的不规范运营也隐瞒了部分资金空转换的事实,通过委托贷款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公司等国家政策被引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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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贷款

我知道只有持有正规卡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贷款业务。 实践中的一点单位和个人从政策安排和收益增加的观点出发,向银行委托资金,向指定对象和用途发行委托贷款,银行协助回收。 作为银行,委托资金的来源和发行记入代理科目,贷款利息收入由委托人享受,从那里只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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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按“方法”定义,是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明确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理和监督协助录用、回收的贷款,现金管理项下和住宅

传统的银行委托贷款分为几种模式?

第一,同一集团下的关联公司之间贷款
这样的大量银行资产管理资金接受定向或专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企业或基金子公司作为委托人,最终委托给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行业。

除证券企业和基金子公司外,一些私人资金企业也是委托贷款的参加者,但他们的资金来源作为私人募捐产品募集的资金在增加。

第三种:银行作为中介的以前流传的类型的委托贷款

在这个模型中,资金来自委托人自己而不是银行系统,委托人和借款人也没有相关关系,委托人委托银行发行委托贷款的原因是提高闲置资金收益率的想法在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偏好低的公司通常投资银行的理财产品,但风险偏好想获得更高收益的公司选择委托贷款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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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如何成为影子银行的通道的?

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票据从监管和市场出发被认为是3项重要的表外业务,也是穆迪等国际评级机构指出的“核心影子银行”。

设计委托贷款业务的初衷是为有贷款诉求的公司双方提供渠道,但年后委托贷款迅速增加,背后有几个理由。

第一,实体经济,特别是房地产公司和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诉求,与银行贷款限额限制等构成矛盾,银行以非信用形成投资资金重新表的方法,满足实体经济资金的诉求。

第二,年下半年,证券企业、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相继放宽。 由于更灵活的机制和过激的风格,他们成为了银行资金投入的通道。 由于证券企业基金子企业渠道的不足和风控的薄弱,他们开始选择委托贷款作为资金投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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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信托企业受到制约资本的制约和特殊规定,对一些领域和行业风险的反感上升,信托贷款的投入意愿下降,监督管理当局严格限制信托作为银行资金的通道。

第十条干货逐一查看中央银行的官方数据,年末委托贷款馀额不足1.3万亿元,年倍增,然后继续大幅增加,到了年11月末,委托贷款馀额达到13.91万亿元。 3年前,与年1月6日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许多复印件发生了变更,基金君针对两项规定,综合整理了10件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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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1 :法规第三条,本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明确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协助发行、监督录用、回收的贷款,在现金管理项目中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融资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目下委托融资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以公司集团的顾客委托、委托融资的形式,向用户提供的公司集团内部的独立法人资金的回收和采购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的个人住房费用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君点评:“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作为新的文案,进行了更确定贷款范围的权威解释。

干货2 :法规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必须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和借款人就委托借款条件达成协议。

(二)委托人或者借款人是非自然人的,应当出具其权利机构同意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说明。

商业银行委托人不得接受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基金评论: (1)和(2)的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同,关键是最后追加的“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提出的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该条中断了很多通道业务,至今为止很多

干货3 :法规第9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向委托人提供说明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说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告、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以下复印件进行审查和

(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信用馀额的,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测算委托人拥有的资金,以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该条的审查义务与征求意见的原稿没有任何变化,但相关法规对银行的委托贷款制约有很大作用,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了其正常的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银行的评价都是正确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检查。

干货4 :法规第10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下列资金发行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业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说明来源的资金。

公司发行债券筹措和使用集团内部的资金不限于本条的规定。

该条的禁止行为非常重要,在原本征求意见的原稿中,只有(2)到(5)的4条,(1)追加受托管理的他人的资金,这也影响委托贷款相关的通路业务,不能进行资金的多层委托,大资本管理的多层嵌套问题

干货5 :法规第11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必须确定用途,资金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资金的用途不得如下。

(一)生产、经营或者投资国禁止的行业及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为股东资本性投资或者增资而增资(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用途。

基金的评论:与征求意见的原稿相比,(4)增加了股东资本投资或增资的增资。 这个附加条款很重要。 在近几年的银行委托贷款中,出现了以委托贷款资金增加股东资本的现象,相当于高杠杆投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虚假”出资,银监会的新规则禁止这种行为,有助于降低杠杆和防止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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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6 :法规第18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或者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中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相应的会计解决。 委托贷款到期后未偿还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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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论:征求意见的稿件没有未偿还后的银行相关义务条款,正式文件中写道:“委托贷款到期后未偿还的,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协助委托人依法保护维权。 ”。 银行有义务协助委托人依法维护权利,有利于委托贷款发生问题后相关风险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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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7 :法规第19条,商业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替委托人明确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定。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替借款人明确保证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返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贷款、资产管理资金直接或间接领取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保证。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八)其他承担风险的行为。

其中,(5)后半部分的“用信用、资产管理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担委托贷款”一词是新复印件,迄今为止的委托贷款乱象中还包括用信用资金进行托再贷款,赚取利差的现象,资产管理资金直接或间接

干货8 :法规第21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库存信用客户。 商业银行在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应开放信用风险,扩大对本银行信用业务的风险影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评论:关于风险事件的这个条款,委托贷款发生风险后,新要求在充分考虑对银行自身信用业务的影响的同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因为这家银行需要制定详细的风险处置方案,如果出现相关风险,就有相对的措施。

干货9 :法规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委托贷款管理新闻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入、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情况,确保该业务新闻的完善、连续、准确、可及性。

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完整地向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情况。

基金评论:委托贷款的新闻管理和统计业务也很重要,与征稿相比,“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完整地向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情况。 ”。 提交相关报纸有助于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征信系统具有相关情况后,其他银行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防止地区间、银行间带来的新闻不对称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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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10 :法规第29条,商业银行发行委托贷款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监督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提交委托贷款明细新闻。

这也与统计新闻有关,增加了复印件,和干货9一样,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理解委托贷款明细新闻,防止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业银行为委托经营贷款业务,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明确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协助发行、监督录用、回收的贷款,是现金管理项目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目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融资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目下委托融资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以公司集团的顾客委托、委托融资的形式,向用户提供的公司集团内部的独立法人资金的回收和采购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的个人住房费用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的主体和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依法服从合规、平等自主、责任利益匹配、慎重经营的大体。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必须根据本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明确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确定委托人的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等,定期判断和及时改善。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和借款人就委托借款条件达成协议。

(二)委托人或者借款人是非自然人的,应当出具其权利机构同意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说明。

商业银行委托人不得接受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受托委托贷款业务,使委托人承担下列职责,在合同中作出确定承诺。

(一)明确自己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审查借款人的资质、贷款项目、保证人的资质、抵押物等。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并有权由委托人自主支配,按合同约定立即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采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向委托人提供说明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说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告、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审查,加强下列复印件的审查和推算

(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信用馀额的,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测算委托人拥有的资金,以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下列资金发行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业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说明来源的资金。

公司发行债券筹措和使用集团内部的资金不限于本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受托发行的贷款必须确定用途,资金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资金的用途不得如下。

(一)生产、经营或者投资国禁止的行业及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为股东资本性投资或者增资而增资(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大体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的几个事项达成协议后,三者应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应当写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复印件,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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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法的,委托人和保证人应当就担保形式和保证人(物)达成协议,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委托人开设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委托人在委托发放贷款前应将委托资金转入该账户,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挪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决定协助监督录用的第一复印件和具体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利息,及时支付给委托人账户。 利息不能及时收款的,必须立即通知委托人。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中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相应的会计解决。 委托贷款到期后未偿还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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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下列行为。

(一)代替委托人明确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定。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替借款人明确保证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返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贷款、资产管理资金直接或间接领取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保证。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八)其他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贷款业务执行会计,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反映委托贷款业务和委托资金,两者不得压延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会计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库存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在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开放信用风险,扩大对本银行信用业务的风险影响,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等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公司必须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进行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统一方式的委托贷款合同。 业务需要采用非统一方式合同的,必须征得总店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委托贷款管理新闻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入、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情况,确保该业务新闻的完善、连续、准确和追溯。

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完整地向征信系统登记委托贷款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类统计、总结分解和数据提交。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解除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组织业务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法委托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办理贷款委托业务的,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修改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害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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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发行委托贷款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监督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提交委托贷款明细新闻。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没有及时准确地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的消息的,银监会或者其派遣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修改的,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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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解释。

本文是微信公共平台:首次在中国基金报发表。 复印件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不代表搜狐网的角度。 投资者据此,风险请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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