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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开始国有土地的采用权转让收入计入了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但没有计入政府预算报告书公布的地方财政收入。 这是测量土地出售收入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不应该直接计算国有土地的采购权转让收入占地方通常预算收入的比例。 根据现有统计数据,地方财政收入可以根据统计口径分为通常预算收入、预算内收入、财政总收入、综合财政收入。 在北京、重庆、天津和江苏省发表政府性基金收入的4个地区中,政府性基金收入占综合财政收入的比例在26%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量制度外收入的存在,即使在综合财政收入统计口径下,地方财政收入也被大幅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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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和逻辑: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基金收入的第一来源。 国有土地采用权转让收入包括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录用费收入、国有土地采用权转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基金收入4个部分,年这4个部分占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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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收入不计入政府预算报告公布的地方财政收入。 根据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制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法的通知》,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单独编制,平衡,结转到第二年继续采用。 这是因为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但不计入政府预算报告书发表的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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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高。 大多数人直接计算政府性基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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