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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云南绿色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日宣布,企业于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检察院认为绿色大地欺诈发行案件的一审判决有错误,元审法院必须公开欺诈发行股份罪的部分量刑较轻、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重要的新闻罪,认定元审水平违法。

【热门】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再起波澜 一审判决被抗诉

去年9月6日,绿色大地诈骗发行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绿色大地依靠假上市日元赚了3亿46千万元,去年12月初的法院一审判决给了5名被告人缓刑,企业被罚款400万元。

根据最新公告,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的部分量刑较轻。 本案伪造长,犯罪性质差,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为严重,判决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较轻,且不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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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被告机关“绿色大地”企业和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海报、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的重要新闻罪。 首先,绿色大地企业前后采用了两次相同的虚假新闻,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查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 这是因为没有重复评价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 其次,绿色大地企业在2007~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了3次违规的重要消息,达到了“多次”立案追诉标准。 再次,公安机关补充了调动的绿色大地企业2008、2009年半年的报纸,经过司法会计鉴定,本案提供了“多次”假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进一步证明违规披露重要消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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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检察方面认为原审级是违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处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负责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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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检察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正确惩治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色大地事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依法宣判

根据绿色大地企业公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提出了抗诉,因此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有不明确性,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当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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