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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于12月11日发表了中润资源( 000506,是股票吧) ( 000506.sz )。 企业最近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收到了《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警告书的措施的决定》( []74号)。 监督管理的信的复印件如下。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我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下,于年6月20日,你企业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企业发行了《保证书》,昆仑江源工贸有限企业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企业借款3500万元,因此关于尚未偿还的义务,你企业予以保证 关于这个保证的一部分事项,你的企业没有按照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规范的印刷程序,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和报道披露义务,直到年5月19日才公开这一部分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企业对外保证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发行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填写证券市场可靠性文件。 你的企业要以儆效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切实保障新闻披露质量,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相关情况证明:年5月19日,企业发布了《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企业诉讼的公告》。 主要是苏通建设集团有限企业(“苏通建设”)因公司借贷纠纷起诉企业,苏通建设于:年12月27日,苏通建设集团有限企业与被告一昆仑江源工贸有限企业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 从年到年,被告总共偿还了1450万元的债务。 被告二惠邦投资的迅速发展有限企业作为保证人签署《借款协议》提供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三山东中润置业有限企业发行《担保书》,为被告2100万元借款的所有偿还义务提供连带担保。 被告四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年6月20日发行《担保书》,为被告的所有偿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事件发生后,经过企业自主检查,企业从未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企业出具“保证书”,也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向昆仑江源工贸有限企业提供保证的议案。 经过企业初步评价,《担保书》文件产生的原因是企业印章被盗,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案件还在法院审理中,如果最终判决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不排除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真相。
收到警告信后,企业高度重视警告信中指出的相关问题,企业对此予以警戒,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印章管理,由企业印章指定负责人保管,两人管理,严格执行监督检查。 切实做好印章管理,防止印章风险。
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新闻披露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标题:“中润资源(000506.SZ):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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