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46字,读完约3分钟

格隆汇于11月9日在乘威创股票( 002308,是股票吧) ( 002308.sz )上发表了企业(“原告”)起诉王红兵(“被告”)股票纠纷的事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企业每年11月9日

诉讼请求:命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5491万元的判决使原告负担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维护费、保险费。

诉讼事由:原被告就收购被告持有的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称“目标企业”)的所有权进行谈判。 年2月2日,被告在《承诺书》上签字,约定被告从目标企业离职后3年内,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目标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包括以正式雇佣或其他方式提供劳务服务)在与目标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公司设立、参加或不得雇佣的直接、间接或他人招揽的企业的员工或重要岗位的员工不得离开目标企业的直接,

“威创股份(002308.SZ)起诉王红兵股权纠纷一案  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和案件局外人杨瑛、陈玉珍、王晓青签署了《关于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承诺收购被告和案件局外人杨瑛、陈玉珍、王晓青拥有的目标企业100%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原告以人民币219,640,000元收购被告持有的目标企业36%的股权的被告从股权割让日开始,至少在目标企业工作3年的被告及被告指定的核心管理层在目标企业任职期间内 其他企业不得打工的被告违反了禁止竞争的承诺、禁止兼业的承诺,除了相关收入的所有归属企业以外,将在这次交易中得到的等价报酬的25%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原告。

“威创股份(002308.SZ)起诉王红兵股权纠纷一案  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年2月13日,目标企业股东变更为原告工商登记处理。 但是,被告在目标企业工作期间,没有得到原告的书面同意,最晚从年到现在,担任紫荆时代(北京)教育科学技术有限企业(“紫荆时代”)的理事。

年9月,被告从目标企业离职,离职不到3年的情况下,于年9月21日成为北京点未来教育科技有限企业(“点未来”)的股东,担任该企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年8月24日,被告1点1滴互联(北京)教育科技有限企业

紫荆时代,点未来及其子企业的每一点一滴从事的业务与目标企业高度类似。 从事教育、培训业务,为教育机构提供各种服务。

因此,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对被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遵守其不竞争的约定,停止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被告至今仍拒绝辞去与上述目标企业竞争的公司职务,继续持有这些公司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及《承诺书》等文件的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491万元。

标题:“威创股份(002308.SZ)起诉王红兵股权纠纷一案 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gphq/28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