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28字,读完约4分钟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企业

网络新闻7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刘建文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决书。 原新疆昌源水务集团企业党委委员、副社长、新疆永和康熙药业法人刘建文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了800万元。 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刘建文不服判决上诉。 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根据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文,男性,1966年4月1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新疆昌源水务集团企业党委委员、副社长、新疆永和康熙药业有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 年1月31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捕。 现在被拘留在乌鲁木齐市的第二看守所。

“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刘建文犯贪污罪的案件,并于年6月17日作出()乌中刑二首字第3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刘建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共同议院,经过阅卷,审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 现在审理结束了。

“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原法院表示,从年到年,被告人刘建文为新疆昌源水务集团企业党委委员、副社长及新疆永和康盛药业有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提供了便利,首先是新疆昌源水务集团全资子企业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企业(以下简称水电总 但是山西粟海集团有限企业因资金等问题实际上没有支付股票转让费。

“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之后,被告人刘建文又与赖某甲协商,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价格将永和康熙企业的全额所有权转让给赖某甲、邵某。 两人根据被告人刘建文的要求,将2200万元的所有权转让费打入永和康晟企业,剩下的800万元由赖某甲分三次打入被告人刘建文和朱某甲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刘建文以永和康晟企业的名义向赖某甲开具了800万元的收据。 但是被告人刘建文没有把800万元存入永和康盛企业账户。

“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另外,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企业中国水务投资有限企业拥有51%的所有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企业拥有25%的所有权。 2000年12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让新疆昌源水电产业(集团)有限企业拥有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公司水电总企业占有的国有产权5732.9万元,成为新疆昌源水电产业(集团)有限企业的全资子企业

“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2006年11月7日,水电总企业出资400万元,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企业出资300万元,刘某出资300万元(实际个体未出资),成立新疆通达田龙黄腐植酸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水利电力总企业研究,新疆昌源水务 2007年11月2日,新疆通达旱地龙黄腐植酸科技快速发展有限企业更名为永和康盛企业,将水利电力总企业10%的股权移交给甲某。

“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建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刘建文贪污所得800万元收缴,返还给相关受害者。

判决后,刘建文不服原判上诉。 上诉理由是:永和康熙企业的所有权交易合同价格为2000万元,该合同与徐某、张某和赖某甲、邵某协商明确后,自愿当面签订,我只是代理谈判的中间人。 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是徐某最少不想接受2500万元的交易总额,认为500万元债务中300万元是可能避免支付的税金,承担200万元的债务,为了尽快完成股票交易,我 我不是国家员工。 2007年12月,昌源水务改建为有限责任企业,因此中国水务投资有限责任企业拥有昌源水务51%的所有权,从此昌源水务完全脱离水利厅的从属关系,包括人事关系,公司已经没有等级。 2008年5月被昌源水务理事会聘用,我担任了副社长,但没有得到国资委的批准。 如上所述,贪污罪不成立,要求宣告无罪。

“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和适用法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成立,没有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标题:“昌源水务副总刘建文贪污800万 二审驳回上诉判12年罚100万”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gphq/32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