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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一分行长和行长侵占公款
网络新闻最近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黄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农业银行一分行主任黄某利用职务方便,与该分行原行长恶意提高交易房地产价格,共同侵占公款。 之后,黄某私分了该农行分行长、副行长3人和公款7万元。 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黄某,男性于1963年9月20日出生于汕尾红湾开发区,在大专文化、汉族、中国共产党员、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株式会社汕尾红湾经济开发区分行田墘营业所主任、户籍地址汕尾红湾开发区、事发前湖南省市冷水滩区租用。 本案于去年5月25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保候审逃亡,于去年5月25日投票给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黄某被告于1998年至2000年4月就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红湾经济开发区分行田冢营业所主任。 1999年11月,汕尾红湾经济开发试验区交通局田盐交通管理站计划将汕尾红湾开发区田盐町田盐人民西路224号的车站地址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株式会社汕尾红湾经济开发区分行,当时的行长邓某(另案解决)是该行田盐营业所主任
为了在转让过程中获利,曾经与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协商,向某某和交通管理站上级汕尾红湾经济开发区交通局隐瞒实际转让价格,根据交通管理站提出的最低转让价款人民币27万元人民币人民币42万元 被告人黄某向行长邓某报告了这种情况,邓某同意提高人民币15万元进行私分。
掩盖侵占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双方于1999年11月30日签订人民币42万元转让价格协议书,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红湾经济开发区分行为支付单位,同年12月20日又签订人民币27万元转让价格协议书,某行 邓小平又违反财经制度,指示同年12月29日,30日分两次以现金支付形式发行人民币42万元为曾某,曾经和某某发行人民币42万元的收据。 曾经和某某收款后,除了提交给该开发区交通局的人民币27万元外,余金人民币15万元以人民币3万元为辩证费用,曾经和某某分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黄某有人民币7万元。
被告黄某拿到钱后,把人民币3万元交给邓某,把人民币2万元交给该分行副行长孙某(被判刑),其钱为人民币2万元。 案件,黄某被告于年5月17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同月25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保候审查,次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返还赃物人民币2万元后逃跑,于年5月25日又投票给本院,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黄某被告作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汕尾红湾经济开发区分行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该分行经理邓姓和曾某抬高恶意虚构和交易房地产的价格,共同侵占公款,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标题:“农业银行一支行主任与行长侵吞公款 一审获缓刑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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