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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新闻和资料,制作法律文件,提交主管机关审查,主管机关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新闻和资料是否履行了新闻披露义务的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查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评价。 如果公开方法合适,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的价格和其他条件不公平、 或发行人提出的企业前景不合理等理由拒绝注册。 登记制主张事后控制。 登记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没有虚假、误解或遗漏, 即使该证券没有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 因为它被视为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是所谓的实质性管理,以欧洲各国的企业法为代表。 根据证券发行审查制度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情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还必须满足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适合发行的几个实质条件。 相应的发行企业可以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后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发行证券。 目的是禁止公开发行质量差的证券。
二、评价
1、注册制更有利于市场三大功能的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是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发行节奏受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实现的上市门槛过高,审查过于严格,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登记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者价格低,市场投入效率高,对社会资源的消费少,资本市场可以更迅速地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登记制的最大利益是把发行风险交给主要销售者,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中介机构,把可靠性的实现交给发行者
2、即使发行登记制,来者也并非不拒绝。
美国证监会在收到发行人的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提出反馈意见。 中介机构和发行人需要作出比较的回答。 通常,意见的反馈和回答至少是3、4次,多数是7、8次,在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之前不允许注册。 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查最快是两个月,通常在三个月到六个月内完成。 交易所的审查是一个半月,时间包括在证监会的审查期间内。
伦敦ukla审查发行人的资料时,也需要经过一读、二读、三读意见的反馈和回答,然后由一定的等级、两个以上的审查委员签名后获得发行批文。 发行审查通常也需要3~6个月。 "三读后如果有问题,继续进行多次意见反馈,如果发行者不能完成反馈回答,审查环节将无限期延期. "
3、核准制不是非市场化
登记制和核准制不仅由市场成熟度决定,而且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督管理理念、市场分布、控制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直接绘制核准制和非市场化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市场化与否的标准都是市场买卖双方能否实现真正的意志表达。
三、核准制与登记制的比较
一、发行指标和限额
没有
没有
2、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3、第一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 .对发行进行实质性评价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券监督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督管理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查责任
证监会形式的审查,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审查
6、市场化程度
市场化进程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八、制度背景
后者实现的国家通常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成熟,制度更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查中,地制定法规分别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查方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施全国性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和实质性审查制度。
到1996年,国家出台发行规模,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中央公司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或领域内,筛选申请上市的公司,实质性审查合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批准。 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将尽量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越来越多的公司,引起了发行企业规模小、企业质量差的情况。 因此,1996年以后,开始了“实施总量限制,集中掌握,向几家公司报告”的方法。 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提出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公司,推荐给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审查报告的公司备用资料,合格后,根据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分配的发行指标,发行发行额。 审查不合格的话,不能出发行额。 公司得到发行额后,将正式资料提交中国证监会,审定中国证监会最后是否批准公司发行证券。 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批准,未经依法批准或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 ”。
《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公开发行股票,依照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企业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
《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得到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企业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因证券种类而异。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的发行采取承认制。
现在我国证券发行事业正在从限额制和严格的承认制向国际普遍实施的核准制过渡。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查委员会条例》和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批准程序》相继实施,加快了中国股票发行审查制度的市场化程度。 在此基础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的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限制股票发行股价收益率。
标题:“IPO注册制和核准制概念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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