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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物流公司大宗商品仓库设施用地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具体复印件如下。

一、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物流公司所有(包括自用和租赁)大宗商品仓库设施用地,扣除根据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的计征城市土地采用税。

二、物流公司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库、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公司。 大宗商品仓库设施是指仓库设施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砂糖、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煤、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品原料等矿产品及工业原料; 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产品的仓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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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设施用地包括仓库仓库仓库内的各种仓库(包括配送中心)、罐(池)、货场、晒黑场(场)、天花板等储藏设施和铁路专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辅助设施的用地。

三、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公司需要持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我认为这次税收优惠政策应对物流“国八条”。 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促进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8项具体措施中,第一条是“切实减轻物流公司的税收负担”。 这次方案是具体可行的方案,目前这次方案对上市企业的直接促进作用尚不明确,但物流国八条得到各部委的积极应对是不争的事实,国八条第三条“促进物流车辆通行”也是五部委 物流“国八条”中有理由相信“加大土地政策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 “改善物流公司管理”、“鼓励物流设施资源整合”、“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增加物流业投资”、“促进农产品物流业快速发展”等几项措施也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制定了相关的可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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