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财经专栏作家宋清辉[微博]

年4月16日,对中国重要国有媒体公司来说,这一天应该载入史册。

经过近一年,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快速发展职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两份文件《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公司转变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公司快速发展的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表。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中,对“按规定转化的重要国有媒体公司”的探索实施特殊的管理股制度备受关注。

【热门】特殊管理股试点需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特殊管理股”的特殊之处在哪里?特殊管理股是投票权多的股票,在资本市场上形象地被称为“金股”。 金股意味着股票在股东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只有1%,但这一部分的所有权拥有最终决定的否决权。

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使用的是“一股一票”制度,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微博]市场使用的是不同的投票权制度。 相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使用的投票制度,特殊管理股是“一股多股”制度,特殊管理股的股相当于普通股的5股,越来越多。 如果自己是国有媒体板块的上市企业,具体可以在“优先股”类别中细分,细分为通常的“优先股”和“特别股”,满足国家对国有媒体单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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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一级提出文化产业实施特别的管理股制度不是为了赚钱。 本质上,是把国有股的每股都变成多元化企业的股权管理结构,把大量的股东资本金转让给民间或海外资本,在不改变政府对重要媒体公司的支配力的情况下激活国有媒体公司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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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股制度容易提出,执行困难,问题的课题是“特殊管理股”的“特殊”,法律也需要依据。 现在,关于“特别管理股”,党委和政府对重要媒体机构享有的否决权缺乏明确的适当法律法规,最终出现在那些地方? 是媒体公司的重要人事配置和重要的舆论引导方向,还是媒体公司极其个别的重大决策和所有重大决策? 关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决定事项,特别所有权应该知道自己的下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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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媒体公司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舆论作为媒体公司最重要的产品,必然受到相关利益者的左右。 根据海外成熟的经验,在媒体公司内部设置双重特别股权,对集团重大事务有表决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规定某种股权不允许上市流通,将重大决策的权力 国外的这些法制监督管理经验可能会给我们的“特殊管理股”考试带来一些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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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机构的改革和创新作为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关于全面深化中国共产党中央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部分,再次确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也是现在的法制化监督管理理念,也是文化体制机构的 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特别的管理股问题是顶级设计对国有媒体公司股权结构转变为更分散的股权结构表示最初的肯和支持,国有媒体公司响起了市场化改革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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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们只有从法律的立场才能知道“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本质和深远意义。

第一,“特殊管理股”高为“特殊”两个字,但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行使“特殊管理股”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从法制化监督管理的立场来看,特殊管理股并不特别。 媒体公司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遵循《企业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建立真正的现代公司制度,维持媒体公司的健康和可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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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世纪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应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因此,“特殊管理股”的试运行只处理股权垄断等结构性问题,不保证国有媒体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困难,国有媒体公司的管理层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不寻求超出规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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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实施特殊管理股制度是政府参与市场的创新方法。 因此,政府尊重市场,尊重法制化监督管理,应该使市场发挥作用的只是放弃市场,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迅速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法治周末,证券日报社论特约评论家,知名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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