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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千亿矿权案》终审判决进行了一年多,但执行没有进展。 因为涉案合同的条款已经履行或者实际上不能执行,所以这个判决也成为不能执行的判决。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的“千亿矿权事件”文件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丢失,随后公开给社会交流媒体,继续引起舆论的关注。 最高法院通报说,启动了调查程序,欢迎有关知情人士的线索。 本院职工发现违反审判纪律的,按照纪律认真解决。
1月1日,该事件当事人赵发琦对第一财经1℃记者说,自最高法院判决胜诉1年多了,他也申请强制执行,但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1℃记者说,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现实是,被要求履行的合同不能执行。
1℃记者又根据许多权威渠道,介绍网络视频中出现的上述案件审判情况的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确实是这个案件曾经的负责人之一,但他最终证明他不是最高法院上述案件终审判决的议院成员
不可执行的判决
此案一方是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称“凯奇莱企业”。 )而赵发琦现在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方是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称“西勘院”)。
赵发琦要求1℃记者在去年12月末,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他先给西勘院写信,按判决执行,但对方没有执行。 赵发琦马上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得到起草。 即使现在,案件的执行也没有进展。
赵发琦在媒体采访中说,年3月5日,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沈丹丹起草了文件。 第一文案的终审判决不能执行,建议陕西高院不要强制执行,由双方调解处理。 时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的程新文报成为领导后,由最高法院执行局通知陕西高院。
根据该案件二审判决书,案件的共同议院成员包括沈丹丹。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二审判决意味着最高法院自己认为判决实际上没有文案,不能执行。 赵发琦对1℃记者说,陕西高院已经通知他,中止了这件事的执行。
根据赵发琦和西勘院签订的合同,赵发琦必须履行支付义务。 即合同签订后按时向西勘院支付约定的费用。 根据案件的判决书,赵发琦签约后向西调查院支付了约定的费用。 西勘院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西调查院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下:按照协议及时支付款项。 负责地质项目设计编制、野外施工、成果报告书编制的质量,保证量,按时仔细检查,仔细检查实务任务负责该调查区探矿权的维持、变更、转让、继续等有关手续的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西勘院执行法院的判决需要履行上述四项义务。 但是这四项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
事情的根源
这个事件从2006年到现在已经12年了。 这到底是什么事件?
事件需要从2003年陕西榆林说起。
榆林煤炭资源丰富。 2003年,当时国内煤炭领域复苏,煤炭价格迅速上涨,包括榆林在内的全国许多煤炭产区开始了煤炭的大开发。
2003年8月25日,凯莱企业与西调查院签订了《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调查合同》。 该合同的明确调查项目是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调查区煤炭资源的仔细调查和仔细调查。 勘查面积为279.24平方公里。 双方明确的探矿权款项为1500万元,其中凯莱企业需要向西调查院支付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西调查院同意凯莱企业拥有该调查项目调查成果的80%的权益。 协议生效后,无论是调查高、共同开发还是矿权转让,西调查院和凯奇莱企业都以2:8的比例共享。
合同第11条约定,对于勘查成果,要么按照西勘院、凯奇莱所占权益的比例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共同开发,要么双方协商,由法定机构判断西勘院所占权益转让给凯奇莱后,后者独自开发。 这个条款意味着合同不仅涉及联合调查的问题,也涉及采矿权的转让。 1℃记者获悉,在双方的合作中,最终没有成立新的企业。
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形成了议事录(以下称“21号文”)。 21号文的决定是,该省政府对几年前给予一点煤田探矿权的机构,一律认为代表政府实施了地质调查,探矿权人无权处分探矿权,该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了谁,如何转让,都是省
西调查院是陕西省属公司的单位,隶属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根据当时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各种形式的矿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西调查院与笼子企业签订了合作调查合同,包括探矿权的转让复印件。 与探矿权转让不同,国土资源部既不要求合作调查也不要求批准。 《矿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合作调查的要求,不进行合作、合资法人调查或矿产资源开采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相应的合同。
21日文引起了双方合作上的矛盾,虽然合同签订了,但问题接二连三,最终导致了长达12年的马拉松式长诉讼。
重要的65号文件
根据1℃记者掌握的陕西省政府文件,2004年3月,西调查院和凯奇莱企业将签订的合同提交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合作调查备案。 陕西省国土厅根据合作调查报告的要求,陕西省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煤炭资源调查开发必须符合“三个转化”的规定(即,煤炭向电力转化、煤电向载体工业品转化、气油盐向化工产品转化) 双方提交的备案文件不齐全,这个不予受理。 这种情况双方在2005年3月发生了争端。 2005年11月,西调查院与凯奇雷合作完成了该调查区的仔细调查工作。
2005年3月,凯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西调查院汇了1200万元,但被拒绝了。 2005年5月,凯莱企业汇了900万元,西勘院收到这笔汇款,发行了《横山波罗-红石桥煤炭勘查收据》。 西勘院收到了凯莱企业的支付,但合作进展不顺利。 赵发琦向陕西省各有关部门投诉。
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厅就此事发行了陕西国土资发【2005】65号文件(以下称“65号文”)。 65日文是调整解决意见,在该厅相关处室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调整,终于形成了相关意见。 其一是双方同意在2003年8月25日的合同中继续进行合作调查。 共同调查事业结束后,同意将探矿权转移给双方合资设立的新企业,或者转移给笼子企业。 联合调查的探矿权是西调查院。 这份文件具体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对65号文的理解,凯莱企业、西勘院有完全不同的观点。 笼子方面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章加盖的这份文件实际上形成了主管部门双方对合同的备案和采矿权转让的批准。 另一方面,西调查院方面认为,65号文只是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协调后,写双方的意见,不代表政府的承认意见。 根据1℃记者得到的陕西省国土厅情况证明,陕西省国土厅对65号文的认识与西调查院一致,65号文是“双方意见的表达”,不是该厅对“合作调查”“探矿权转让”的审查和认可意见。
6月5日文件的出现,没有处理双方的争论。
2006年5月,凯莱企业将西调查院诉陕西省高院。 凯莱企业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包括命令西调查院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西调查院将采矿权转移到凯莱企业名称。
2006年10月,陕西高院一审判决笼子企业胜诉。 一审判决最重要的两份复印件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有效并继续履行。 西调查院将采矿权转移到笼子企业名称。 一审判决让凯莱企业胜诉的依据是65号文。 判决书说,65号文表示双方依法准备合同,继续履行。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进行合作仔细检查、仔细检查,不设立合作或合资法人。 因此,这份合同不是应该批准的合同。 其他政府文件可以证明双方提交了合同。
九年审理一波三折
一审后不久,西勘院向最高法院上诉。 3年后的2009年11月,最高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明确,取消了一审判决,送回陕西高院再审。
二审期间的2008年5月,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关于西调查院和凯氏企业采矿权纠纷状况的报告》(以下称为“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显示,维持陕西高院一审判决,会出现“模仿”效果,给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带来混乱,导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利于省。
这份报告最终被外界知道,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当时的报道质疑陕西省政府的这份报告是“司法干预”。
1℃记者观察到情况报告书出现在最高法的二审裁定之前。 本报告从一开始就提出了,根据最高法民两庭与陕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时的要求,报告有关情况和陕西省的意见。 根据1℃记者获得的另一份内部文件,2008年4月,在案件二审期间,最高法院民二庭邀请陕西省政府领导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座谈此案。 座谈会上,民二庭要求会议后书面证明有关情况和意见。 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院发送了证明情况和意见的信。
年3月,陕西高院再次作出判决,在双方都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完全相反的新判决。 凯莱企业和西勘院的合同无效,西勘院不需要把采矿权转移给凯莱企业名,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计算到目前为止收到的910万元同期利息返还给凯莱企业。 凯迪莱企业很快向最高法院上诉。
陕西高院一审期间,陕西省纪委介入。 之后,包括陕西省国土厅的副厅长、签订的西调查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0多名官员被处分了。 凯奇莱企业赢得诉讼的最重要依据65号文被取消了。
凯奇莱企业第二次向最高法院上诉,审理过程持续了七年多。 年11月,最高法院根据笼子企业的申请,65号文认定了本案的第一事实,裁定为明确合作调查合同的效力具有关联性,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结果依法认定。 这个裁定中止审理。 1℃记者在这个裁定中看到作出这个裁定的三个议院的成员包括王林清。
年10月,根据笼子企业的申请,案件重新审理。 两年后的年12月末,最高法院二审判决了此案。 该终审判决确认,对凯莱企业和西勘院的合同比较有效,继续履行,凯莱企业要求西勘院转让采矿权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不予支持。 在终审判决中,三个议院的成员中前两个没有变化,王林清的名字没有出现,变成了沈丹丹。
年12月29日晚,网络上出现了视频,自称最高法法官王林清的男性将他介绍为负责人之一,在千亿矿权案件审理期间,出现了文件卷丢失情况的全过程。
在备受瞩目的终审判决之前,媒体报道的文件也发生了丢失。
赵发琦告诉1℃记者,终审判决现在已经是纸空文,不能继续。 他早就把案件的相关司法文件、证据资料放在笼子企业的网站上,“这些资料都向想讨论案件的公众开放,欢迎随时注册观看”。
标题:【“千亿矿权案丢卷”焦点: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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