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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关于服务收款标准问题的回答

变更价格[]54天

中国人民银行:

你收到了《申请重新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款标准的信》(银函[]502号)。 经过研究,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的收款标准和相关问题批准如下。

一、个人到柜台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每年第三次开始的收款标准从现在的每次25元下降到10元,从网络查询和每年前的第二次开始通过柜台查询继续实施免费。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将公司信用报告标准服务费从每份100元降低到60元,个人信用报告标准服务费从每份6元降低到5元。 收费方法和贡献量系数、咨询量系数继续按照《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准》(价格修订[]2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钱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钱[2016]54号

三、继续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信贷企业、支出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性保证企业等8种金融机构的查询公司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款标准,对民营银行实行同样的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公司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标准,从现在的30元和2元分别下降到15元和1元。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钱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钱[2016]54号

四、应收账款质押的初始登记、延长登记服务费标准从现在的每件每年100元下降到6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服务费标准从现在的每件40元下降到20元,查询登记新闻继续免费。

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严格执行规定的收款标准,不得自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擅自增设征信查询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的收款项目,扩大收款范围,提高或变更收款标准。 征信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的收款管理和财务制度,并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我们委员会(价格司)报告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和收支情况。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钱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钱[2016]54号

六、各商业银行等征信系统的客户,对于采用征信系统产生的查询费用,必须通过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来消化,违反规定,定制收款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被查询对象。

上述收款标准从年1月15日起施行。 迄今为止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收款规定全部废除。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标题:【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钱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钱[2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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