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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证监会在曹伟娟、杭州惠丰化纤有限企业持有“*st光华”股份,达到该企业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公开报道事件进行行政处罚。 给曹伟娟警告,宣布罚款40万元。 对惠丰化纤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
调查结果显示,从去年6月1日开始,曹伟娟控制和操作曹伟娟、惠丰化纤、项某等7个账户,继续交易“*st光华”股票。 截至2005年12月17日,上述7个账户合计有736万股以上的“*st光华”,达到该企业发行股票的5.11%。 截至2005年4月14日,上述7个账户共计持有约918万股“*st光华”,占该企业发行股票的6.38%。 曹伟娟和惠丰化纤共同持有的“*st光华”股票达到该企业发行股票的5%的,未按规定公开新闻,未及时报告。
标题:【*ST光华股东持股超比例 遭证监会警告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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