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41字,读完约3分钟
根据网易财经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了《确定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最近有些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政策执行口径没有确定,为了公平的税负,加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政策
通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停止执行“双重工资制”的计税。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政策执行口径尚未确定,为了公平的税负,加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政策执行口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准》(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停止执行关于“双重工资制”的税金计算。
二、关于董事费用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根据劳务报酬得到的项目征税方法,由个人担任企业董事、监事,不在企业工作的
(二)个人在企业(包括相关企业)工作、受雇,并且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当合并董事费、监事费和个人工资收入,按工资、工资收入项目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公司董事直接担任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定义和适用的额外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外籍华人回国华侨身份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指定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定义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居住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在居住国连续居留2年,2年累计居留18个月以上。
2 .中国公民没有取得居住国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经取得居住国5年以上(包括5年)连续的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居住国累积居留30个月以上,被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国学习或者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工人)期间,都不被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的额外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行的〔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者,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工资收入,根据税务机关说明纳税人提供的华侨身份的相关说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破产房屋征税问题
(一)离婚分割财产权是夫妻双方处置共同共有财产,个人通过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破产房屋得到的收入,扣除其相应财产的原价和合理费用后,余额允许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相应财产的原值是房屋最初购买的所有原值和相关税金之和乘以转让者在房屋全部权利中所占的比例。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叫停“双薪制”计税做法】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24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