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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28条,在发放发票的发票联和扣除联上加盖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二、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代理发行公司代理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扣除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三、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28条,在发放发票的发票上加盖本公司发票专用章。
四、代发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在发票联的备注栏代理发票专用章。
五、增值税电子发票
根据《推进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发行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人和收件人需要纸质发票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面。
因此,电子发票可以由出票人和收件人自己印刷,由于电子发票在相应的位置有出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名(发票专用章),因此无需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新版汽车销售统一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扣除、申报联等印章。
标题:“发票专用章你盖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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