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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基本形式,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顾客的委托,按约定向顾客提供证券及证券同一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顾客的投资决定, 投资提案服务副本包括投资的项目选择、投资组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提案等。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止利益冲突,切实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勤奋、谨慎地为用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必须忠实于顾客的利益,不能因为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利益而损害顾客的利益。 不能因为证券投资顾问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好处而损害顾客的利益。 不能因为特定客户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的执行规范和行为规范。

第七条为顾客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的执行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能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加强证券投资顾问的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行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涵盖业务宣传、协议签订、服务提供、顾客访问、投诉解决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必须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适合服务方法、业务规模。

第十一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顾客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按照企业制定的程序和要求,理解顾客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诉求和风险偏好,判断顾客的风险负担能力,以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形式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顾客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告知顾客以下基本消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法、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的执行资格代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复印件和方法

(4)投资决定由顾客作出,投资风险由顾客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表顾客作出投资决定。

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必须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企业网站公开前项第(1)、(2)项的消息,便于投资者的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必须向顾客提供风险披露书,由顾客签名确认。 风险揭示书的复印件和样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必须与顾客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对协议实施号码管理。 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副本。。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复印件和方法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款标准和支付方法

(五)纠纷或者纠纷的处理方法

(六)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法。

标题:“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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