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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到强制平仓的风险
强制平仓权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证券企业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投资者没有及时补充的情况下,证券企业强制平仓,出售该投资家账户的证券,得到的资金和投资家账户的其他保证 一般来说,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的结果,平仓后如果投资者不能全额返还融合的资金和证券,则继续被要求偿还。 在融资融券交易的强制平仓制度中,投资者不能像股票交易一样“扣押”“解决”。
具体有证券企业可能手动使用强制平仓权的5种情况:第一,顾客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保证比率,即使接到企业通知也没有补充担保物第二,到期也没有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司法机关依法对顾客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上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企业应当处置担保物,实现向顾客贷款的债券,然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四,信用客户发现违反合同中记载的声明和保证的情况第五,是其他强制平仓的情况。
实际上,第一种情况很多,也是投资者需要特别观察和防止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验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顾客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的,会员必须通知顾客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上述期间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举个例子进一步证明一下。 投资者的张信用账户中含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解体评价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购买,融资保证金的比例为50%。 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张融资购买了200万元的证券a (融资购买了40万股证券a,交易价格为5元/股)。 这时,账户维持保证比例为150% (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 )。 此后,证券a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为3.8元/股,资产252万元( 40万股×3.8元/股+100=252万元),融资负债200万元,账户维持保证比例为126%,不到130%,证券企业马上进行补偿
充分理解强制平仓制度的依据
强制平仓有法律依据,是证券企业的合法行为。 融资融券是投资者和证券企业之间的贷款或债权债务关系,不是股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关系,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现金和证券都属于担保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本法的规定在该动产中打折的权利,或者以拍卖、出售该动产的款项优先领取的权利”。 第七十条“质量物可能破损,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量权人权力的,质量权人可以要求质量人提供相应的保证。 出质者不提供的情况下,质权者可以用来拍卖或者出售的款项,提前结算担保的债权,或者存入与出质者约定的第三者”。 根据《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证券企业必须每天计算顾客担保物的价值及其债务比例。 这个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保证比例的,证券企业必须通知顾客在一定期间内补偿差额。 顾客不能按期支付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企业应当立即按约定处置其担保物。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未能按期提交担保物或到期不能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必须按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置顾客担保物。 ”。
充分掌握防止强制平仓
对于强制平仓,证券企业必须适当采用权利,履行合同的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 我们的投资者必须进一步加强强制平仓的风险。 首先,避免满仓操作,在发生大的浮动损失的情况下,保证更充裕的资金补充保证金账户。 其次,建议设置防止损失盈位,特别是及时防止损失,通知损失面扩大不追缴保证金,第三,继续关注维持担保比率的指标,维持担保比率是交易所或证券企业维持担保比率 证券担保证券的市场价格减少、融券出售证券的价格上升、利率或汇率上升、负债增加等各种因素都有可能提高。 第四,接到证券企业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时,必须立即补充保证金,避免在两笔交易后强制平仓。第五,随时注意自己账户的资产价值变动情况,建立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改变“死也不卖”的单边思考
长期以来,我们的资本市场只能是片面的。 融资融券的发售引入空机制,丰富投资者的利益模式,打破我们习惯的单边思考。 关于这几个,不管是否参与融资融券,我们都必须有充分的认知,坚持“死不卖”的单向多头观念,确立双向思维的新理念。 单方面推进多机制,a股市场上更差的垃圾股也没有打破过面值。 但是我们知道香港市场有很多“仙股”,美国花旗银行也从50美元以上下跌到次贷危机时的0.97美元。 空机制工作后,我们的市场也有可能出现“仙股”。 那时“死也不卖”真的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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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死了也不卖”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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