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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报道,中国银保监会将在2019年第8届委员会事务会议上审议《银行保险违法行为通报解决办法》(以下简称“方法”),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废除“保险违法行为通报解决事业方法”和“保险费用投诉解决管理方法”。
根据“方法”,通报分为实名通报和匿名通报。 通报时提供本人实名(名称)、比较有效的身份新闻和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身份证复印件等消息,签字(盖章)的,作为实名通报。
《方法》规定举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通报的一些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二、有确定的被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有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说明资料。
另外,根据《方法》,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接受通报。
一、不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即上述通报所需且符合三项条件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已经受理的通报、举报人在解决期间再次通报,且举报复印件没有新事实、说明资料的
三、已经结算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复印件没有新事实、说明资料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
五、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经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解决或者由本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方法发现,依法解决的。
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七、其他不宜依法受理的。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通报解决对策
第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派遣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了通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解决员工,维持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调解
本方法所称被通报者是指非法设立银领域金融机构及职工、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职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其他主体、以及银领域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银领域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嫌疑
第三条通报解决事业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属地管理、等级责任的大体。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定通报解决事业的管理部门和承包部门,分别负责通报解决事业的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法依照公正、及时的大体建立健全通报解决业务机制。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网上公开受理通报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通报受理范围等新闻。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督管理职权的管辖范围而明确。
不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对同一通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请共同上级明确报告。
第七条 通报分为实名通报和匿名通报。 通报时提供本人实名(名称)、比较有效的身份新闻和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身份证复印件等消息,签字(盖章)的,作为实名通报。
对举报人采用书面邮寄方法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书面通报资料解决。 用面谈方法提交通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记录,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 用电话方法提交通报的,通报人应当补充提交书面通报资料。 拒绝确认签名或者提交书面资料的,作为匿名通报。
五名以上举报人采用面谈方法共同举报的,应当选出一名到两名代表。
关于实名通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必须根据本法的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对于匿名举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举报文件和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说明资料等情况依法解决,不限于本法规定的期限,也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相关告知程序。
第八条通报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通报的一些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范围
(二)有确定的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有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说明资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
(一)不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已经受理的通报、通报人在解决期间再次通报,且通报复印件没有新事实、说明资料的;
(三)已经提交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复印件没有新事实、说明资料的;
(四)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
(五)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解决或者由本机关以举报以外的方式发现,依法解决的;
(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七)其他不宜依法受理的。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过审查,判断通报资料的部分事项或需求属于受理范围,部分事项或需求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以部分受理,书面通知通报人。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受理通报资料后,发现存在本条记载的情况时,可以做出取消受理通报资料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通报人。
第十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5天内决策是否被受理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通报资料不符合本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或者通报人提供的身份新闻等资料不符合实名通报要求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通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审查期限自收到资料之日起计算。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本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举报资料的,视为放弃举报。 举报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也没有补充提供符合实名举报要求的身份新闻等资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11条 本机构不负责解决,但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决的通报,必须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5日内交给其他负责的机构,将通报的移交情况通知举报人。
收到移交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审查自移交之日起15天内决策是否被受理,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对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负责解决的通报,必须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举报人提交权利机构。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后立即开展对通报的调查工作。 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立即书面通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与举报人在处理期限内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进行比较,提出新的事实、说明资料和理由,需要验证的情况下,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事项进行举报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解决。 通报的处理期限自收到新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通知通报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或协调组织开展鉴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助等工作人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调查依法举报的违法行为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强制措施等决定的,书面调查意见不得通知举报人依法解决
本条规定的60天内发现情况较多,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的,可以适当延期,通常30天以下,书面通知举报人。
上级可以将本机关受理的部分通报提交下级机关进行调查。 接收到提交的下级必须立即向上级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举报调查期间,举报人自愿提出撤回举报申请的,放弃举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将调查解决情况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被举报人应当配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举报解决工作中,必须依法对举报人个人隐私和举报资料保密的复印件或者有关情况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未经批准,擅自泄露到外部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工与通报部分事项、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避免。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交举报,应当事实上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对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谎称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了通报解决事业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派遣机构必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通报解决事业情况。
各派遣机构发生重大通报事项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通报典型例子,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使用通报解决专用章办理本方法规定的通报事项。
第二十条对银行保险违法问题的通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专业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日”为自然日。
本方法所称的“书面告知”包括用纸告知和平台邮件等电子新闻形式的告知。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派遣机构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24条 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废除“保险违法行为通报解决事业方法”和“保险费用投诉解决管理方法”。 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以前发表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标题:“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怎么解决?银保监会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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