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58字,读完约4分钟
基于人权和保护再生的想法,日本法律在理念上认为卖淫者是“应该被保护的对象”,之后的日本“扫黄”的重点对象显然不是妓女,而是将重点转向“非”。 这些“非”包括强迫别人卖淫和为经营卖淫业等行为提供资金的引导等。
这几天坊间最热的话题可能不是东莞扫黄属。 在2月11日日本微博热搜排行榜前10名的话题中,有5个相关话题,分别是“东莞扫黄”、“东莞不哭”、“东莞式服务”、“东莞地震”,可以看出关注度很高。
东莞扫黄的消息传出后,有人发私信说:“日本也扫黄吗? ”。 “不管是扫还是扫,文案、对象、做法都不同”。
我在《中日就业问题大不相同》的文章中,考察中日两国的情况时,进行粗略的简单比较确实节约了时间和精力,但在很多情况下,结果极其粗糙,不科学,概念本身在中日两国的上下文中可能是一样的,但事实上 “扫黄”也不例外。
妓女应该受到保护还是受到打击?
国内很多人强烈主张应该以日本为例实行“色情合法化”。 但是,日本色情行业本身可能不容易用“合法”和“违法”简单概括。
结果,日本是工作追求细分的国家,细分出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色情也不例外。 av磁盘是否合法,取决于是否有马赛克,复制是否合适。 便利店等可以销售色情杂志,如果错误配置或卖给未成年人,有可能被处分的风俗店可以合法经营,但必须受到风俗营业法的制约,工作人员、服务复印件、服务时间等被细分化
实际上,“依法打击卖淫嫖娼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责任和权力”的官媒惯用语也适用于日本,但与中国人民警察相比,日本警察显然“权力”的范围很小,日本警察认为色情行业基本合法 但是,中国人民警察在色情行业几乎不合法的前提下受到了“全面”、“彻底”的打击。
实际上,“卖淫嫖娼”在日本也是违法的,日本的卖淫防止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卖淫,也不得成为卖淫的对象(即嫖娼)”。 但是,与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同,日本的卖淫防止法第3条的禁止卖淫条款只是“训示规定”,不附带处罚措施。 这意味着这项规定的约束力不强。
对此,熟悉风俗行业法规的小西一郎律师解释说:“日本法律违法卖淫规定却不进行处罚,是因为卖淫本身立足于损害人的尊严、违反性道德、扰乱社会良俗的基本立法理念。”
也就是说,基于人权和保护再生的想法,日本法律在理念上认为妓女是“应该被保护的对象”,但中国法律认为其是“应该受到打击的对象”的理念不同,因此中日两国的解决办法大不相同。 像中国这样在电视上对卖淫进行无代码曝光的方法,在日本也从1960年代到70年代,但今天无法想象。
日本的“扫黄”其实是“打非”
把妓女看作“应该被保护的对象”后,日本“扫黄”的重点对象明显不是卖淫嫖娼者,重点变成了“非”。 这些日本警察打击的“非”可能是卖淫行为的背后,也可能是内涵。
卖淫防止法的第3条禁止卖淫的条款只是“训示规定”,但该法在12条文中规定了9中的卖淫相关罪名及其处罚,成为“刑事处分”。 这些“非”包括诱导卖淫、调解卖淫、欺诈、胁迫和以其他方式强迫卖淫、收取卖淫代价、预付财务方法使他人卖淫、签订卖淫合同、提供卖淫场所、经营卖淫业和经营卖淫业
因此,日本电视台即使偶尔报道违反风俗的事情,也有可能不把妓女本人拍在电视画面上,而播放违法的卖淫场所和背后的违反组织者等。 也许是因为买春的人一旦暴露在电视台,就会从未成年买春。 在日本,除了防止卖淫法以外,儿童色情法等严格禁止对未成年人买春也是日本警察打击“交往援助”的重要依据(“交往援助”的卖淫者多为未成年人)。
当然,“扫荡”是名副其实的容易做的事,除非在执行中是未成年人,否则不是组织性的金钱交易,日本警察基本上不会介入。 即使“扫荡”中有问题,如果警察不举出充分的证据,也很难惩罚它。
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在一百多年前说艺妓服务对文明国家来说是耻辱,但从人类的动物性来看,它不能完全抑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巨大的危害,所以艺妓有必要存在。
现在中国是否具备卖淫合法化的条件,见仁见智,但在发生“彻底扫黄”之前,有必要彻底反省每次运动式的“彻底打击”,露出卖淫者的脸吗? 那样的话,被撕裂的不仅仅是妓女的面子和尊严。
(本财经日本站站长毕业于早稻田大学,着有《柳井正和优衣库》。 )
本论文允许作者独家采用本财经,请勿转载。 发表的发言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标题:财讯:日本“扫黄”与中国有什么不同?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9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