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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9月6日《凯文教育( 002659.sz )》宣布,企业和中交路桥建设有限企业(“中交路桥”)重庆丰都长江二桥项目经理部于去年12月23日签订了《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钢结构制造与运输合同》。 按照协议约定,企业负责采购原材料和建设重庆丰都长江二桥所需的相关钢箱梁段的加工,中交路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查、计量、支付等义务。 年7月11日,企业与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企业(“重庆东港”)签订了《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与地点、设备租赁合同》,企业委托重庆东港制作钢箱梁部分板单元加工,重庆东港将部分地点、码头、设备和设施租给企业 年1月21日,重庆东港以企业未支付场所、设备录用费为由,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企业上诉。 此案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凯文教育(002659.SZ)达成和解 企业一次不重复向重庆东港支付租赁款项1200万元

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企业将拥有的桥梁钢结构业务相关资产、债权债务、经营资格及人员下沉到原全资子企业江苏新中泰桥梁( 002659 )钢结构工程( 600072 )有限企业(“新中泰”),年11月北京产权 根据企业和中晶建材签署的《之补充协议》,销售桥梁钢结构业务后,由于桥梁钢结构资产和与业务相关的未决诉讼,企业受到任何实际损害,负担费用支出,新中泰对企业负责赔偿。

【凯文教育(002659.SZ)达成和解 企业一次不重复向重庆东港支付租赁款项1200万元

2019年9月5日,企业与重庆东港、中交路桥及新中泰签订了《和解协议》,在《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及场所、设备租赁合同》一项中约定以和解方法处理所有争议。 企业和重庆东港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凯文教育(002659.SZ)达成和解 企业一次不重复向重庆东港支付租赁款项1200万元

2019年9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颁发了《民事调整书》( 2019 )渝05民终3703号。 调整结果如下。

1、企业不一次性向重庆东港支付租赁金1200万元。

2、重庆东港支付50万元,购买企业留给重庆东港的加工设备、余材等所有物资。

3、重庆东港与企业、中交路桥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此结束,各方不得另外向他人主张任何权利

4、一审案件受益费72080元,维护费5000元,重庆东港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益费128569元,减半收取64285元,由企业承担。

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企业于年7月24日与中交路桥、新中泰签订的“张花桥、椒江二桥、井冈山桥、鸭池河桥、乌江桥项目结算等一揽子协议”中约定的中交路桥是企业为张花桥、椒江二桥、井冈山桥、鸭池河桥、乌江桥

企业、中交路桥、新中泰三方一致认为,中交路桥以企业享有的1,200万元债权抵消《一揽子协议》项下对新中泰的1544.3982万元债务中的1200万元等额债务,企业需要向重庆东港支付1200万元租赁金

向重庆东港支付50万元购买企业留给重庆东港的加工设备、残余材料等所有物资。 鉴于钢结构业务相关资产和权利义务主体是新中泰企业,从重庆东港向新中泰支付20万元,从中交路桥向新中泰支付30万元。

诉讼费共计64285元由新中泰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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