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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证监会通报了中投拓未按规定披露持股新闻事件,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未披露内幕交易事件。 最近,证监会已经对中投拓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罚,将开元集团案件交给公安机关调查,现在搜查结束。

在北京注册的中投拓控制“罗某”账户和“中子汇款(北京)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汇款投资)是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企业(现更名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汇医药)股份

证券监督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2008年9月22日,汇款投资法定代表人苗某与中投拓签订了“借款协议”,苗某向中投拓贷款3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约定领取固定收益。 双方还承诺在北京某证券营业部以“罗某”名义和“汇款投资”名义开设两个资金账户,苗某将借给的3000万元汇入“罗某”账户,中投拓将1500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存入“汇款投资”账户。 “罗某”账户和“汇款投资”账户的股票交易均由中投拓实际操作。 2009年2月6日,中投拓通过“罗某”账户和“汇款投资”账户,合计持有中汇医药股592万股,占中汇医药发行完毕股票的5.17%,但证券监督会及其派遣机构、深交所没有书面报告,也没有通知上市企业。 证监会决定,对中投拓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时任中投拓法定代表人邹毅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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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在此事件中,“罗某”账户和“汇款投资”账户由苗某提供,“罗某”账户内的3000万元资金也是由其汇入的,但这笔钱是苗某在里面投资的,而且是两个账户的股票交易 因为投资是实际承担新闻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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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根据通报线索,证监会对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以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审计。 年4月,证监会将此案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现在公安机关结束了搜查。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案是典型机构实施的内幕交易事件,开元集团作为上市企业的大股东,利用其特征地位在上市企业的利益分配中引导自演,提前伏击,通过内幕交易手段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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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江苏开元向其控股股东开元集团书面报告了2006年利润分配预案。 复印件每10股分发现金红利1.1元,当时的开元集团理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指示江苏开元以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比率,最终每10股发送2股,7股增资1元现金。 2007年初,丁建明向开元集团的合作伙伴陈某租借控股公司“尚华建材”和“华远投资”的证券账户,由开元集团采用,安排集团财务人员将2000万元资金转入上述账户,指挥某、万某发出交易指令,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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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开元集团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另外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原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年4月,证监会将开元集团的内幕交易事件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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