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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融投控股原董事刘颖受贿百万
网络新闻8月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了刘颖受贿二审刑事裁决书。 刘颖担任河北融投控股董事等期间,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123.39万元,一审判处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40万元。 判决后,丰南区检察院在原审判决中适用缓刑错误地提出抗诉,通过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根据裁决书,原审被告刘颖,女性1974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大学文化,逮捕前为河北融投控股有限企业理事,河北融投控股和投资有限企业执行理事,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企业理事长,河北省石 因涉嫌挪用资金于去年3月10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于去年7月13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依法被逮捕。 年3月17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刘颖犯受贿罪的案件,于去年3月17日作出()冀0207刑初312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一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从2009年到2009年,被告人刘颖利用它,担任河北省国家控制保证集团企业投资部副部长、河北融投控股集团盈余和投资有限企业总经理、河北融投控股集团盈余和投资有限企业执行董事、河北融投 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企业董事长、河北融投保证集团有限企业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河北融投控股有限企业董事职务方便,毛某、张某1、蔡某、贺某、田某、王某1、杨某1等实际控制企业在委托和保证等业务中提供帮助 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9454元),欧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26476元),收1万元手镯。 具体如下。
事件前,返还蔡某受贿金美元1万元(换算成人民币61212元)、贺某受贿金人民币30万元、王某受贿金人民币32万元、杨某受贿金欧元4万元(换算成人民币326476元),合计受贿金换算成人民币1007688元。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颖是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刘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涉嫌在原审被告刘颖收到人民币64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4万元、一只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138000元)。 依法必须在3至10年内处罚的原审被告刘颖立下了功劳,但不是重大功劳。 刘颖原审被告自首,但法定较轻,只能减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决适用缓刑有错误,因此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定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原审被告刘颖犯受贿罪的事实很明显,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然后指出,本裁定是终审裁定。
标题:“河北融投控股集团原董事刘颖受贿百万 获缓刑4年罚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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